112年度訴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奮強
陳宏兆律師
被 告 羅世炎
選任辯護人 魏廷勳律師
被 告 余政澍
選任辯護人 李承志律師
被 告 謝玉蘭
沈定邦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繆忠男律師
被 告 蔡青蓉
選任辯護人 劉邦繡律師
被 告 聯億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選任辯護人 陳玫琪律師
被 告 鉅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勝瑋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聯益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揚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76號、第6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
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
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
延展者,應通知
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
宣示判決期日準時
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
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4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3日16時0分宣判,但該日
適逢颱風來襲,新竹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江宜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