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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9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文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31、160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犯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庚○○明知其並無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演唱會門票及OPEN POINT點數,亦無販賣演唱會門票及OPEN POINT點數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基於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詐欺取財之犯意,在新竹縣○○鄉○○路00號4樓402室居處,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利用不知情之同案被告T○○(T○○涉嫌詐欺部分,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起訴處分確定)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上網,登入其持用之蝦皮商城帳戶,向蝦皮商城賣家取得蝦皮賣場一次性付款之中國信託虛擬帳號後,於如附表各編號所時之時間,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收款帳號(即上開一次性付款之中國信託虛擬帳號)內,待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匯款後,庚○○遂立即向蝦皮拍賣取消訂單,利用蝦皮退款機制,使上開詐欺款項退回至庚○○之蝦皮錢包內,以此方式獲得不法利益。經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I○○等報警,續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審判範圍之確定:
    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於不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此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20號判決意旨可參。查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依卷附事證,業已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編號5至6、編號8至12、編號16、編號19至20、編號22、編號24至37、編號39至42、編號45至53、編號55至56部分予以補充更正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有本院112年6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足稽(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7號卷《下稱本院112訴297卷》第296頁),是本院自以檢察官前揭補正後之內容為本案審理內容。
二、被告庚○○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附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12訴297卷第297頁、第302頁、第307頁),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以採信:
  1、證人即被害人I○○(見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03號偵查卷《下稱112偵1603卷》卷一第91頁)、未○○(見112偵1603卷卷一第97至98頁)、戌○○(見112偵1603卷卷一第104頁)、酉○○(見112偵1603卷卷一第114至115頁)、A○○(見112偵1603卷卷一第124頁)、U○○(見112偵1603卷卷一第130頁)、申○○(見112偵1603卷卷一第139至139頁)、H○○(見112偵1603卷卷一第147頁)、寅○○(見112偵1603卷卷一第152至153頁)、天○○(見112偵1603卷卷一第160至161頁)、E○○(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166頁)、宙○○(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170頁)、M○○(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179至180頁)、戊○○(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185頁)、子○○(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191至192頁)、J○○(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195至196頁)、D○○(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02頁)、地○○(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08頁)、壬○○(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14至215頁)、辰○○(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21至222頁)、辛○○(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28頁)、玄○○(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37至238頁)、N○○(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44至245頁)、R○○(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51頁)、丑○○(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56至257頁)、a○○(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63頁)、S○○(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70頁)、Q○○(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76至277頁)、P○○(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82頁)、W○○(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90頁)、馬珮慈(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96頁)、癸○○(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301頁)、Z○○(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306頁)、L○○(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12至313頁)、b○○(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19頁)、丁○○(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25至327頁)、甲○○(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33頁)、巳○○(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40至341頁)、林樺彣(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50至351頁)、c○○(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56頁)、B○○(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61至362頁)、F○○(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68頁)、V○○(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75頁)、Y○○(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81至382頁)、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88至389頁)、黃○○(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95頁)、C○○(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402至403頁)、宇○○(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410頁)、d○○(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417至418頁)、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424頁)、G○○(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430至431頁)、X○○(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436頁)、O○○(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441至442頁)、午○○(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448頁)、卯○○(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456至457頁)、K○○(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468至469頁)、亥○○(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475頁)、己○○(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482頁)於警詢時之證述。
  2、證人T○○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31號偵查卷《下稱112偵1531卷》第53至69頁、第90至91頁)。
  3、證人I○○之匯款明細、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一第92至96頁)。
  4、證人未○○之匯款明細、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一第99至103頁)。
  5、證人戌○○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一第105至113頁)。
  6、證人酉○○之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一第116至123頁)。
  7、證人A○○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一第125至129頁)。
  8、證人U○○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一第131至137頁)。
  9、證人申○○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一第140至146頁)。
  、證人張宥瑄之匯款明細、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一第148至151頁)。
  、證人寅○○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一第154至158頁)。
  、證人天○○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一第162至165頁)。
  、證人E○○之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167至169頁)。
  、證人宙○○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171至178頁)。
  、證人M○○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181至184頁)。
  、證人戊○○之匯款明細、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187至190頁)。
  、證人子○○之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193至194頁)。
  、證人J○○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197至201頁)。
  、證人D○○之匯款明細、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03至207頁)。
  、證人地○○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09至213頁)。
  、證人壬○○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16至220頁)。
  、證人辰○○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23至227頁)。
  、證人辛○○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29至236頁)。
  、證人玄○○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39至243頁)。
  、證人N○○之匯款明細、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46至250頁)。
  、證人R○○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52至255頁)。
  、證人丑○○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58至262頁)。
  、證人a○○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64至269頁)。
  、證人S○○之匯款明細、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71至275頁)。
  、證人Q○○之匯款明細、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78至281頁)。
  、證人P○○之匯款明細、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83至289頁)。
  、證人W○○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91至295頁)。
  、證人馬珮慈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297至300頁)。
  、證人癸○○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302至305頁)。
  、證人Z○○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二第307至312頁)。
  、證人L○○之匯款明細、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14至318頁)。
  、證人b○○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20至324頁)。
  、證人丁○○之匯款明細、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28至332頁)。
  、證人甲○○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34至338頁)。
  、證人巳○○之匯款明細、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42頁反面至第349頁)。
  、證人何樺彣之匯款明細、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52至355頁)。
  、證人c○○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57至360頁)。
  、證人B○○之匯款明細、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63至367頁)。
  、證人F○○之匯款明細、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69至374頁)。
  、證人V○○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77至380頁)。
  、證人Y○○之匯款明細、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83至387頁)。
  、證人丙○○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90至394頁)。
  、證人黃○○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396至401頁)。
  、證人C○○之匯款明細、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404至409頁)。
  、證人宇○○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411至416頁)。
  、證人d○○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419至423頁)。
  、證人乙○○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425至429頁)。
  、證人G○○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432至435頁)。
  、證人X○○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437至440頁)。
  、證人O○○之匯款明細、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443至447頁)。
  、證人午○○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449至455頁)。
  、證人卯○○之匯款明細、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458至467頁)。
  、證人K○○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470至474頁)。
  、證人亥○○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476至480頁)。
  、證人己○○之詐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報案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三第483至487頁)。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線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0月3日、111年10月31日函寄交易明細等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四第504至506頁、第524至526頁)。
  、通聯調閱查詢單(見112偵1603卷卷四第507至508頁、第513至521頁、第527至547頁)。
  、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4日函暨附Dcard網站會員基本資料(見112偵1603卷卷四第509至512頁)。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認,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庚○○如附表編號3至4、編號7、編號13至15、編號17至18、編號21、編號23、編號38、編號43至44、編號54、編號57至5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1至2、編號5至6、編號8至12、編號16、編號19至20、編號22、編號24至37、編號39至42、編號45至53、編號55至5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庚○○前揭所為16次加重詐欺取財、42次詐欺取財犯行間,此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累犯加重之說明:
   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被告前於105年間,因竊盜、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2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於10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6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揭案件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8年9月26日徒刑易科罰金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112訴297卷第265至270頁、第284頁),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應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之前案部分為詐欺案件,與本案罪質相同,且被告餘錢案執畢後、本案案發前又再以相同手法犯數件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足徵被告未能因前案受刑事追訴處罰後產生警惕作用,本院經審酌後認本案加重最低本刑尚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被告之人身自由並未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爰依前揭說明及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貪圖一己之私,透過網際網路施用詐術騙取他人財物,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破壞人與人間網路交易信賴,有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行為實應予嚴懲;惟念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述其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從事超商代班服務業、已婚無子女、羈押前跟妻子同住、經濟狀況貧窮(見本院112訴297卷第307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本案被害人眾多、實際造成損害及所生危害程度、所詐得財物價值、未能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被害人地○○、J○○、a○○、巳○○、黃○○、Z○○、張宥閒即I○○、H○○、寅○○、E○○、D○○、辛○○、b○○告代詹吉安、潘孟琪、c○○及檢察官之意見(見本院112訴297卷第239頁、第241頁、第243頁、第245頁、第247頁、第251頁、第309)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就得易科罰金部分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得金額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返還予被害人等(見本院112訴297卷第297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茂瑜、吳柏萱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日期及金額
收款帳號
罪名及宣告刑
 1
I○○
庚○○以臉書帳號暱稱「謝威翰」對告訴人I○○佯稱:可與告訴人I○○交易「原力覺醒.行星初現(原子少年)」門票1張,價值2,388元等語,致告訴人I○○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6月4日6時10分許,匯款2,388元。

822-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捌拾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未○○
庚○○以臉書帳號暱稱「陳宗瑋」對告訴人未○○佯稱:欲轉賣「TRASH」演唱會門票2張等語,致告訴人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6月6日22時26分許,匯款5,05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零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戌○○
庚○○在dcard張貼販售門票之訊息,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an00000000」對告訴人李維傑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戌○○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6月12日13時59分許,匯款4,2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酉○○
庚○○在臉書張貼販售門票之訊息,以臉書暱稱「Birnbaum Gloria 」對告訴人酉○○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酉○○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6月14日23時58分許,匯款2,1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A○○
庚○○以社群軟體dcard暱稱「夏天(@yang800322)」對告訴人A○○佯稱:可以出售2張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A○○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6月15日18時5分許,匯款4,2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U○○
庚○○以臉書暱稱「Morris Susan」對告訴人U○○佯稱:欲轉讓LANY演唱會門票2張等語,至告訴人U○○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6月15日15時46分許,匯款4,2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申○○
庚○○在臉書張貼販售門票之訊息,以臉書暱稱「王凱弘」對被害人申○○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被害人申○○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6月18日19時57分許,匯款5,25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H○○
庚○○以臉書暱稱「Morris Susan」對告訴人H○○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惟須先匯款後始提供取票序號等語,致告訴人H○○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6月18日23時39分許,匯款5,976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柒拾陸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寅○○
庚○○於111年07月11日以dcard暱稱「韋韋」對告訴人劉敏捷佯稱:可販售韋禮安門票等語,致告訴人劉敏捷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7月11日11時27分許,匯款6,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天○○
庚○○於111年7月11日臉書社團原子少年,以暱稱「黃冠茵」對告訴人天○○佯稱:欲販售原子少年之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天○○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7月11日18時44分許,匯款3,888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捌拾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E○○
庚○○於111年7月11日以dcard對告訴人E○○對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2張等語,致告訴人E○○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7月12日12時25分許,匯款2,234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參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宙○○
庚○○於111年7月12日以臉書暱稱「凱育張」對告訴人宙○○佯稱:欲販售混蛋演唱會門票2張等語,致告訴人宙○○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7月12日15時33分許,匯款2,29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M○○
庚○○於111年7月13日前某日在dcard張貼販售門票之訊息,並於111年7月13日對告訴人M○○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M○○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7月13日11時40分許,匯款7,8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戊○○
庚○○在dcard張貼販售門票之訊息,於111年7月13日以臉書、LINE暱稱「晴」對告訴人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戊○○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7月13日12時52分許,匯款7,8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子○○
庚○○在dcard張貼販售門票之訊息,於111年7月14日在dcard上對告訴人子○○佯稱:欲出售LANY之向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7月14日18時23分許,匯款4,2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J○○
庚○○於111年7月13日以dcard暱稱「晴」對告訴人J○○佯稱:欲販售Keshi演唱會門票2張,致告訴人J○○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7月14日19時17分許,匯款4,2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D○○
庚○○在dcard張貼販售門票之訊息,於111年07月14日以dcard暱稱「晴」對被害人D○○佯稱:欲販售門票等語,致被害人D○○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7月14日19時28分許,匯款4,2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地○○
庚○○在dcard張貼販售門票之訊息,於111年7月15日以dcard暱稱「為廷」向告訴人地○○佯稱:欲出售Keshi門票等語,致告訴人地○○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7月15日15時49分許,匯款2,1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壬○○
庚○○於111年7月15日在臉書社團演唱會門票買賣專區,以暱稱「朱志偉」對告訴人壬○○佯稱:欲販售KESHI演場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壬○○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7月17日9時50分許,匯款4,2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辰○○
庚○○於111年07月20日在dcard對告訴人辰○○佯稱:欲販售trash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7月20日22時37分許,匯款5,05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零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辛○○
庚○○在dcard張貼販售門票之訊息,於111年07月23日以dcard暱稱「卡卡動滋」兜售Keshi門票,並向告訴人辛○○佯稱:欲販售Keshi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7月23日19時許,匯款4,2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玄○○
庚○○於111年7月16日晚上9時許,在dcard上以暱稱「錒錒」對告訴人玄○○佯稱:欲出售keshi之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玄○○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7月16日21時49分許,匯款2,7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N○○
庚○○在臉書張貼販售門票之訊息,於111年7月25日在臉書社團「原子少年ATOM BOYS粉絲討論區」,以暱稱「Ganke Juxin」對告訴人N○○佯稱:願以6,358元出售原子少年套票2組等語,致告訴人N○○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7月25日11時7分許,匯款6,358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伍拾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R○○
庚○○以dacrd暱稱「白白胖胖」對告訴人R○○佯稱:欲出售盧廣仲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R○○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7月26日18時18分許,匯款2,234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參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丑○○
庚○○於111年07月28日以dcard暱稱「DK」、LINE暱稱「英豪」對告訴人丑○○佯稱:欲出售Trash之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丑○○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7月28日21時17分許,匯款2,5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a○○
庚○○於111年7月31日以臉書暱稱「韓品品」對告訴人a○○佯稱:欲出售盧廣仲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a○○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7月31日12時23分許,匯款1,117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柒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S○○
庚○○於111年7月31日在臉書原子少年ATOM BOYS社團,以暱稱「韓品品」對告訴人S○○佯稱:可出售原子少年套票2組,致告訴人S○○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7月31日14時20分許,匯款6,358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伍拾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Q○○
庚○○於111年7月29日以dcard暱稱「企鵝」對告訴人Q○○佯稱:欲出售瘦子門票等語,致告訴人Q○○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7月29日21時17分許,匯款1,75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P○○

庚○○於111年8月3日以臉書暱稱「韓品品」對告訴人P○○佯稱:欲販售原子少年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P○○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8月3日18時9分許,匯款2,88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捌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W○○
庚○○於111年8月9日在臉書社團「美秀集團演唱會門票」以暱稱「韓品品」對告訴人W○○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W○○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8月10日2時22分許,匯款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馬珮慈
庚○○於111年08月11日以dcard對告訴人馬珮慈佯稱:欲出售韋禮安門票等語,致告訴人馬珮慈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8月11日21時31分許,匯款4,8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癸○○
庚○○於111年8月13日以dcard、LINE對告訴人癸○○佯稱:欲出售周興哲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8月13日22時55分許,匯款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Z○○
庚○○以dcard暱稱「呆」對告訴人Z○○佯稱:願出售周興哲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Z○○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8月16日11時49分許,匯款3,76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L○○
庚○○於111年8月17日以dcard暱稱「呆」(id為@look_0328)對告訴人L○○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L○○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8月17日11時1分許,匯款2,5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b○○
庚○○於111年8月18日以dcard暱稱「子欣」對被害人b○○佯稱:欲出售DPR THE REGIME WORLD TOUR Taipei之演唱會門票等語,致被害人b○○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8月18日14時58分許,匯款1萬2,8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丁○○
庚○○於111年08月23日,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曹振俊」對告訴人丁○○佯稱:願以原價出售伍佰演唱會門票2張等語,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8月23日18時29分許,匯款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甲○○
庚○○於111年5月24日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之社團」以暱稱「曹振俊」對告訴人甲○○佯稱:欲販售2張五佰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甲○○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8月25日7時43分許,匯款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巳○○
庚○○在dcard張貼販售門票之訊息,於111年8月25日前某日以dcard「韋恩咖啡」張貼其出售門票之訊息,並對告訴人巳○○佯稱:願出售門票等語,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8月25日7時34分許,匯款4,2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林樺彣
庚○○111年8月25日在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之社團」以暱稱「曹振俊」對告訴人林樺彣佯稱:欲出售購買伍佰演唱會等語,致告訴人林樺彣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8月25日19時17分許,匯款7,6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c○○
庚○○於111年8月27日在dcard上,以暱稱「韋恩咖啡」對告訴人c○○佯稱:願出售告五人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c○○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8月27日16時10分許,匯款1,3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B○○
庚○○於111年8月30日,在dcard上以暱稱「子欣」向告訴人B○○佯稱:可販售告五人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B○○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8月31日11時27分許,匯款6,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F○○
庚○○於111年8月30日以dcard暱稱「子欣」對告訴人F○○佯稱:可販售告五人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F○○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8月31日17時17分許,匯款4,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V○○
庚○○於111年8月31日在dcard以暱稱「子欣」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告訴人V○○私訊後,「子欣」即對其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V○○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9月1日2時9分許,匯款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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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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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庚○○在dcard上以暱稱「子欣」在徵票文下留言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並對告訴人Y○○佯稱:可出售林俊傑演唱會等語,致告訴人Y○○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8月31日19時11分許,匯款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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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丙○○
庚○○於111年08月30日在臉書社團「周興哲後援會」以暱稱「李凱俊」對告訴人丙○○佯稱:願出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9月1日17時15分許,匯款3,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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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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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
庚○○於111年9月2日在臉書社團「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演唱會門票入場卷」以暱稱「凱育張」對告訴人黃○○佯稱:可販售林俊傑之演唱會門票等噢,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9月2日12時30分許,匯款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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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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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庚○○於111年9月2日以LINE暱稱「子欣」對告訴人C○○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C○○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9月2日9時59分許,匯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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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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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
庚○○於111年9月3日,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各種球票讓票售票」以暱稱「李凱俊」對告訴人宇○○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宇○○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9月3日10時37分許,匯款6,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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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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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庚○○於111年9月2日,在臉書社團「周興哲後援會」以暱稱「李凱俊」對被害人d○○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被害人d○○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9月3日9時49分許,匯款3,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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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乙○○
庚○○於111年9月5日在臉書暱稱「黃昱宏」對告訴人乙○○佯稱:欲出售韋禮安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9月5日2時37分許,匯款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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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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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庚○○於111年9月5日在dcard以暱稱「小希」對告訴人G○○佯稱:欲出售Keshi演唱會門票等噢,致告訴人G○○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9月5日23時57分許,匯款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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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X○○
庚○○於111年9月6日在dcard上以暱稱「小希」對告訴人X○○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等噢,致告訴人X○○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9月6日20時31分許,匯款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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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O○○
庚○○於111年9月9日上午8時許,以dcard暱稱「力力」對被害人O○○佯稱:願出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被害人O○○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9月9日23時41分許,匯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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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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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
庚○○在dcard上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於111年9月111時許,以dcard暱稱「Kevin」對告訴人午○○佯稱:可出售田馥甄的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午○○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9月11日19時17分許,匯款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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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卯○○
庚○○於111年9月1日在dcard暱稱「苦笑」對告訴人卯○○佯稱:願出售Keshi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卯○○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9月2日10時53分許,匯款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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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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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庚○○於111年9月14日,以臉書暱稱「陳鈞華」對告訴人K○○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K○○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9月13日23時43分許,匯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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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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亥○○
庚○○於111年09月15日前某時,在臉書社團「全聯.7-11.全家點數.餐券.住宿飯店票券買賣或贈送」以暱稱「陳鈞華」張貼欲販售open point點數之貼文,告訴人亥○○於凌晨0時33分許見到上開貼文而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9月15日12時13分許,匯款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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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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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庚○○在dcard上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於111年09月18日,以dcard暱稱「雅倫」對告訴人己○○佯稱:欲出售瘦子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指示匯款。
於111年9月18日11時28分許,匯款2,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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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