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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庚○○以臉書帳號暱稱「謝威翰」對告訴人I○○佯稱:可與告訴人I○○交易「原力覺醒.行星初現(原子少年)」門票1張,價值2,388元等語,致告訴人I○○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6月4日6時10分許,匯款2,388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捌拾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以臉書帳號暱稱「陳宗瑋」對告訴人未○○佯稱:欲轉賣「TRASH」演唱會門票2張等語,致告訴人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6月6日22時26分許,匯款5,05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零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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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庚○○在dcard張貼販售門票之訊息,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an00000000」對告訴人李維傑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6月12日13時59分許,匯款4,200元。 | |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在臉書張貼販售門票之訊息,以臉書暱稱「Birnbaum Gloria 」對告訴人酉○○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6月14日23時58分許,匯款2,100元。
| |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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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庚○○以社群軟體dcard暱稱「夏天(@yang800322)」對告訴人A○○佯稱:可以出售2張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A○○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6月15日18時5分許,匯款4,20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以臉書暱稱「Morris Susan」對告訴人U○○佯稱:欲轉讓LANY演唱會門票2張等語,至告訴人U○○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6月15日15時46分許,匯款4,20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在臉書張貼販售門票之訊息,以臉書暱稱「王凱弘」對被害人申○○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被害人申○○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6月18日19時57分許,匯款5,250元。 | |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以臉書暱稱「Morris Susan」對告訴人H○○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惟須先匯款後始提供取票序號等語,致告訴人H○○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6月18日23時39分許,匯款5,976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柒拾陸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07月11日以dcard暱稱「韋韋」對告訴人劉敏捷佯稱:可販售韋禮安門票等語,致告訴人劉敏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7月11日11時27分許,匯款6,00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7月11日臉書社團原子少年,以暱稱「黃冠茵」對告訴人天○○佯稱:欲販售原子少年之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天○○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7月11日18時44分許,匯款3,888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捌拾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7月11日以dcard對告訴人E○○對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2張等語,致告訴人E○○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7月12日12時25分許,匯款2,234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參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7月12日以臉書暱稱「凱育張」對告訴人宙○○佯稱:欲販售混蛋演唱會門票2張等語,致告訴人宙○○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7月12日15時33分許,匯款2,29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7月13日前某日在dcard張貼販售門票之訊息,並於111年7月13日對告訴人M○○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M○○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7月13日11時40分許,匯款7,800元。
| |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在dcard張貼販售門票之訊息,於111年7月13日以臉書、LINE暱稱「晴」對告訴人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戊○○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7月13日12時52分許,匯款7,800元。
| |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在dcard張貼販售門票之訊息,於111年7月14日在dcard上對告訴人子○○佯稱:欲出售LANY之向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7月14日18時23分許,匯款4,200元。
| |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7月13日以dcard暱稱「晴」對告訴人J○○佯稱:欲販售Keshi演唱會門票2張,致告訴人J○○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7月14日19時17分許,匯款4,20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在dcard張貼販售門票之訊息,於111年07月14日以dcard暱稱「晴」對被害人D○○佯稱:欲販售門票等語,致被害人D○○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7月14日19時28分許,匯款4,200元。
| |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在dcard張貼販售門票之訊息,於111年7月15日以dcard暱稱「為廷」向告訴人地○○佯稱:欲出售Keshi門票等語,致告訴人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7月15日15時49分許,匯款2,100元。
| |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7月15日在臉書社團演唱會門票買賣專區,以暱稱「朱志偉」對告訴人壬○○佯稱:欲販售KESHI演場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壬○○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7月17日9時50分許,匯款4,20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07月20日在dcard對告訴人辰○○佯稱:欲販售trash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7月20日22時37分許,匯款5,05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零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在dcard張貼販售門票之訊息,於111年07月23日以dcard暱稱「卡卡動滋」兜售Keshi門票,並向告訴人辛○○佯稱:欲販售Keshi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 |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7月16日晚上9時許,在dcard上以暱稱「錒錒」對告訴人玄○○佯稱:欲出售keshi之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玄○○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7月16日21時49分許,匯款2,70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在臉書張貼販售門票之訊息,於111年7月25日在臉書社團「原子少年ATOM BOYS粉絲討論區」,以暱稱「Ganke Juxin」對告訴人N○○佯稱:願以6,358元出售原子少年套票2組等語,致告訴人N○○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7月25日11時7分許,匯款6,358元。
| |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伍拾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以dacrd暱稱「白白胖胖」對告訴人R○○佯稱:欲出售盧廣仲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R○○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7月26日18時18分許,匯款2,234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參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07月28日以dcard暱稱「DK」、LINE暱稱「英豪」對告訴人丑○○佯稱:欲出售Trash之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7月28日21時17分許,匯款2,50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7月31日以臉書暱稱「韓品品」對告訴人a○○佯稱:欲出售盧廣仲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a○○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7月31日12時23分許,匯款1,117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柒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7月31日在臉書原子少年ATOM BOYS社團,以暱稱「韓品品」對告訴人S○○佯稱:可出售原子少年套票2組,致告訴人S○○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7月31日14時20分許,匯款6,358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伍拾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7月29日以dcard暱稱「企鵝」對告訴人Q○○佯稱:欲出售瘦子門票等語,致告訴人Q○○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7月29日21時17分許,匯款1,75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8月3日以臉書暱稱「韓品品」對告訴人P○○佯稱:欲販售原子少年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P○○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8月3日18時9分許,匯款2,88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捌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8月9日在臉書社團「美秀集團演唱會門票」以暱稱「韓品品」對告訴人W○○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W○○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8月10日2時22分許,匯款5,00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08月11日以dcard對告訴人馬珮慈佯稱:欲出售韋禮安門票等語,致告訴人馬珮慈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8月11日21時31分許,匯款4,80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8月13日以dcard、LINE對告訴人癸○○佯稱:欲出售周興哲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8月13日22時55分許,匯款5,00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以dcard暱稱「呆」對告訴人Z○○佯稱:願出售周興哲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Z○○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8月16日11時49分許,匯款3,76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8月17日以dcard暱稱「呆」(id為@look_0328)對告訴人L○○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L○○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8月17日11時1分許,匯款2,50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8月18日以dcard暱稱「子欣」對被害人b○○佯稱:欲出售DPR THE REGIME WORLD TOUR Taipei之演唱會門票等語,致被害人b○○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8月18日14時58分許,匯款1萬2,80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08月23日,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曹振俊」對告訴人丁○○佯稱:願以原價出售伍佰演唱會門票2張等語,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8月23日18時29分許,匯款5,00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5月24日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之社團」以暱稱「曹振俊」對告訴人甲○○佯稱:欲販售2張五佰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8月25日7時43分許,匯款5,00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在dcard張貼販售門票之訊息,於111年8月25日前某日以dcard「韋恩咖啡」張貼其出售門票之訊息,並對告訴人巳○○佯稱:願出售門票等語,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8月25日7時34分許,匯款4,200元。 | |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111年8月25日在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之社團」以暱稱「曹振俊」對告訴人林樺彣佯稱:欲出售購買伍佰演唱會等語,致告訴人林樺彣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8月25日19時17分許,匯款7,60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8月27日在dcard上,以暱稱「韋恩咖啡」對告訴人c○○佯稱:願出售告五人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c○○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8月27日16時10分許,匯款1,30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8月30日,在dcard上以暱稱「子欣」向告訴人B○○佯稱:可販售告五人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B○○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8月31日11時27分許,匯款6,00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8月30日以dcard暱稱「子欣」對告訴人F○○佯稱:可販售告五人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F○○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8月31日17時17分許,匯款4,00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8月31日在dcard以暱稱「子欣」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告訴人V○○私訊後,「子欣」即對其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V○○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 |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在dcard上以暱稱「子欣」在徵票文下留言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並對告訴人Y○○佯稱:可出售林俊傑演唱會等語,致告訴人Y○○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8月31日19時11分許,匯款7,600元。
| |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08月30日在臉書社團「周興哲後援會」以暱稱「李凱俊」對告訴人丙○○佯稱:願出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9月1日17時15分許,匯款3,76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9月2日在臉書社團「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演唱會門票入場卷」以暱稱「凱育張」對告訴人黃○○佯稱:可販售林俊傑之演唱會門票等噢,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9月2日12時30分許,匯款7,60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9月2日以LINE暱稱「子欣」對告訴人C○○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C○○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9月2日9時59分許,匯款4,00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9月3日,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各種球票讓票售票」以暱稱「李凱俊」對告訴人宇○○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9月3日10時37分許,匯款6,96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9月2日,在臉書社團「周興哲後援會」以暱稱「李凱俊」對被害人d○○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被害人d○○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9月3日9時49分許,匯款3,76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9月5日在臉書暱稱「黃昱宏」對告訴人乙○○佯稱:欲出售韋禮安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9月5日2時37分許,匯款1,80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9月5日在dcard以暱稱「小希」對告訴人G○○佯稱:欲出售Keshi演唱會門票等噢,致告訴人G○○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9月5日23時57分許,匯款2,10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9月6日在dcard上以暱稱「小希」對告訴人X○○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等噢,致告訴人X○○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9月6日20時31分許,匯款5,40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9月9日上午8時許,以dcard暱稱「力力」對被害人O○○佯稱:願出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被害人O○○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9月9日23時41分許,匯款1,00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在dcard上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於111年9月111時許,以dcard暱稱「Kevin」對告訴人午○○佯稱:可出售田馥甄的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午○○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9月11日19時17分許,匯款800元。
| |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9月1日在dcard暱稱「苦笑」對告訴人卯○○佯稱:願出售Keshi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卯○○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9月2日10時53分許,匯款2,10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9月14日,以臉書暱稱「陳鈞華」對告訴人K○○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K○○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9月13日23時43分許,匯款3,000元。
| | 庚○○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於111年09月15日前某時,在臉書社團「全聯.7-11.全家點數.餐券.住宿飯店票券買賣或贈送」以暱稱「陳鈞華」張貼欲販售open point點數之貼文,告訴人亥○○於凌晨0時33分許見到上開貼文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9月15日12時13分許,匯款950元。
| |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庚○○在dcard上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於111年09月18日,以dcard暱稱「雅倫」對告訴人己○○佯稱:欲出售瘦子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於111年9月18日11時28分許,匯款2,560元。
| | 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