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2號
被 告 古德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195號),因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罪(112年度訴字第46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新竹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竹簡字第423號),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温貴智告訴被告古德勝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華澹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