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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0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德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19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2年度訴字第46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新竹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竹簡字第42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温貴智告訴被告古德勝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