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701號
被 告 蕭君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蕭君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經檢察官
起訴後
移審至本院,經本院法官
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前有經
通緝到案之紀錄,於本案亦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之
犯行,日後恐受重刑之宣判,依照常人趨吉避凶、逃避罪責之天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
之虞;另被告就販毒所得部分,與
證人所述亦有出入,有相當理由認有勾串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
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7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
、勒戒,復經本院准予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
3年2月5日起
借提被告執行觀察、勒戒
等情,有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113年1月15日竹檢云剛昃112毒偵1788字第0000000
038號函及該署檢察官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
指揮書影本(案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1788號、113年度觀執字第10號)、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各1份附卷
可稽。本件被告既因
另案 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且本案業於113年1月30日審理
辯論程序終結,並訂113年3月5日
宣示判決,原羈押被告之
原因均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嘉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