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73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汶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413、16414、16415、16416、16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蔡汶翰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