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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25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生韋


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生韋業於民國112年6月10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27頁),依據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