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51號
被 告 張生韋
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生韋業於民國112年6月10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足憑(見本院卷第127頁),依據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