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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56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5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理想國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鉅裁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517號,111年度偵字第16908號,112年度偵字第3368號、第12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徐鉅裁業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死亡,此有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1頁),而被告理想國事業有限公司業於113年6月12日,由經濟部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予以廢止公司登記在案,此亦有該部113年6月12日經授商字第11331919420號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9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被告徐鉅裁及理想國事業有限公司之人格均已消滅,爰不經言詞辯論,均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馨尹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黃翊雯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