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1號
被 告 朱浩毅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346號、111年度偵字第1289號、第14989號、第15359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已於民國112 年6月22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1 紙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