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1035號
原 告 曹宇萱
被 告 陳亮穎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49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