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1375號
原 告 歐耀文
被 告 陸世和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觀之檢察官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暨附表(編號117)所載,使原告受損害之犯罪行為人並不含被告陸世和;而
公訴檢察官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就被告罪數部分亦當庭補充更正以
共同被告間參與部分作為認定等語(見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6號卷卷一第431頁),是被告陸世和並非本案原告遭詐騙犯罪事實所認定之被告,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應負民法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陸世和提起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
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
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蔡玉琪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
於判決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
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
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
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