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1408號
原 告 許捷怡
被 告 理想國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560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徐鉅裁及理想國事業有限公司涉嫌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60號審理後,業於民國113年6月18日判決不受理在案,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
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
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黃翊雯
法 官 華澹寧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