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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143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32號
原      告  李孟娟
被      告  李建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則以:其並無被訴之犯行等語。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幫助洗錢罪嫌,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不足而判決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就上開駁回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