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1513號
原 告 侯明惠
被 告 李建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幫助
詐欺取財罪嫌、幫助
洗錢罪嫌,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不足而判決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就上開駁回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至
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
無庸就此另為准駁,
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