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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151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516號
原      告  蔡坤宏
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
被      告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中
被      告  黃月葵即連福企業社

被      告  詳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吳餘桂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63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無任何書面或言詞之答辯。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吳餘桂被訴過失致重傷一案,業據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963號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