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679號
原 告 草大木股份有限公司
即 監察人 李文彬
王裕文律師
被 告 江慶鐘
張嘉麟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無任何書面或言詞之答辯。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2人被訴背信一案,
業據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365號判決
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須附
繕本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