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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易字第 1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朝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8672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賴朝暘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許止,在新竹縣○○鄉○○村00鄰○○000號之1居所內飲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同日下午5時20分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號3H-2625號自用小貨車 行駛於道路上。於同日下午5時20分許,行經新竹縣○○鄉○○村00鄰○○000○0號前時,因未懸掛車牌為警攔查,並於同日下午5時2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賴朝暘業於113年1月1日死亡等情,有被告之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1份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然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已如前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 項第3款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