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謝靖涓
鄭明赫
鄭育彤
鄭芷弘
鄭宥騰
羅金絨
共 同
被 告 湯智鈞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萬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
重傷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7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