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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偵聲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鑫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鑫翔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壹月貳拾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且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古鑫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經依聲請人之聲請,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准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准予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案執行有期徒刑,已於113年1月24日起移至法務部○○○○○○○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聲請准予撤銷羈押等語。
三、茲聲請人既認原羈押原因消滅,而聲請本院准予撤銷羈押,經核並無不合,自應撤銷被告之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