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宜助
上列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嗎啡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玖公克,另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林宜助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鄉○○路○段00號1樓之居所遭查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73、1853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35、436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稽。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嗎啡1包(驗餘淨重0.049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
持有之
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40條第2項自明,嗎啡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
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得單獨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於前揭時、地所遭查獲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73、1853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35、436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新竹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73號
偵查卷第116至117頁、本院卷第52至55頁)。
(二)扣案之黑棕色顆粒1包(毛重0.36公克、驗餘淨重0.049公克),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嗎啡之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報告編號:A0759號)在卷
可參(見新竹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73號偵查卷第98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嗎啡,屬違禁物
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嗎啡之外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另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收銷燬之
諭知。綜上,
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