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標
葉士賓
彭耘傑
湯金耀
莊阿添
鄭金源
謝富久
曾煥川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在
公共場所或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臺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4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金標、葉士賓、彭耘傑、湯金耀、莊阿添、鄭金源、謝富久、曾煥川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022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足稽,並經本院核
閱卷宗
無訛。而被告陳金標、葉士賓、彭耘傑、湯金耀、莊阿添、鄭金源、謝富久、曾煥川於民國105年12月10日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扣得之賭資新臺幣43,300元(保管字號:106年度保字第22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5頁),確係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自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是以,依
首揭說明,
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