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孟儒
洪惠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公訴人及被告因酒駕致死等案件,
聲請調查
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一、㈠編號1至編號10、編號12至編號14、編號17、編號18所示之證據,均有
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一、㈡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證據,及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件二、㈡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證據,均有調查必要性。
三、其餘檢察官及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均無調查必要性。
理 由
一、依
國民法官法第52條第4項、第54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應「慎選證據為之」,同法第62條第3項並明定證據應認為無調查必要性之情況:「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
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則再就「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
審酌,提出審酌因素及權衡指引,規定:「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
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立
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度。」、「法院為第一項審酌時,基於實現本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權衡其對
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有誤導、混淆
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二、有使
國民法官法庭產生不公正之
預斷或偏見之疑慮。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證據調查,造成
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又「法院應於
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
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
裁定駁回之。」
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被告江孟儒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各聲請調查如附件一至附件二「證據名稱」欄所示證據,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本院之認定及理由,各如附件一至附件二「證據能力」欄及「調查必要性」欄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件一: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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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證據能力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該證據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亦無事證顯示有公務員違法取證等違法情況,有證據能力。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
| 證人李宇凡之供述: ①112年12月19日警詢 ②113年4月12日偵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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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盧民笙之供述: ①112年12月20日偵訊 ②113年3月27日偵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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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警員至被告住處查看時之密錄器影像截圖1張 ②酒類商品畫面2張 | | |
| ①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②財團 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000年0月0日出具之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 | |
| 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調取資料: ①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②以身分證字號查詢汽車駕駛執照相關資訊 | | |
| ①警員製作之被告行車路線地圖3張 ②道路監視器影像光碟 ③上開監視器影像截圖13張 | | |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資料: 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②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③車禍現場暨車損照片29張 | | |
| ①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本署保號:113年度保字第615號) | |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經 曉諭後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院113年7月12日審檢辯協商附件一㈡非 供述證據編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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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案由:陳淑玲遭A1車禍死亡案;含附件:刑案現場影像55張、證物清單1份、 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1份)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24日刑理字第1136075389號 鑑定書影本。 | | |
|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竹苗區0000000案) | | |
|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自首情形紀錄表 | | |
|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 | |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經曉諭後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院113年7月12日審檢辯協商附件一㈡ 非供述證據編號11)。 |
| ①警員黃子榕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職務報告 ②警員黃子榕000年0月00日出具之職務報告 | |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經曉諭後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院113年7月12日審檢辯協商附件一㈡非供述證據編號12)。 |
| ①救護紀錄表 ②新竹馬偕紀念醫院醫師112年12月19日開立之普通診斷證明書 ③本署檢察官112年12月20日勘(相)驗筆錄 ⑤本署112年度竹檢云甲字第1121220-4A號法醫檢驗報告書 ⑥本署112年12月20日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 |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經檢察官說明就相驗照片部分,將依國民法關法施行細則第203條僅以簡報方式展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相字第828號卷第76頁上方照片、第77頁上下方照片、第78頁背面上方照片、第80頁下方照片、第82頁上方照片共6張,其餘以提出彩色照片紙本之方式進行證據調查,是就相驗照片及其餘斯項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
| 被告江孟儒之供述: ①112年12月20日警詢 ②112年12月20日偵訊 ④113年1月11日法院聲押庭訊問 ⑤113年3月6日延押庭訊問 ⑥113年3月1日偵訊 ⑦113年3月27日偵訊 ⑧113年4月15日偵訊 | | |
㈡ 科刑證據部分(科刑證據,以 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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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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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即被害人家屬盧民笙之供述: ①113年2月1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 | | |
| 被害人家屬盧治悰之供述: ①113年2月20日警詢 ②113年2月1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 | | |
| ①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②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交簡字第592號刑事簡易判決 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交簡字第200號刑事簡易判決 | | |
| ①個人戶籍資料 ②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③稅務(財產與所得)資料查詢結果 ④勞保與就保資料查詢結果 ⑤健保資訊連結作業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再辯護人雖另聲請 傳喚證人江柏樺(被告之兄)、鍾志承(被告之同事),各該待證事實與本項聲請調查之證據相同,惟該等客觀 書證或有助於認定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及 智識程度,故認尚無違反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6條第3款、同法第161條第3項第3款,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 |
| 被害人個人資料: ①個人基本資料 ②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③證人即被害人家屬盧民笙之個人戶籍資料 ④被害人生前個人生活及家庭照片9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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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被告及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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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辯護人經曉諭後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院113年7月12日審檢辯協商附件一㈢)。 |
㈡科刑證據部分(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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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雖爭執此項證據之調查必要性, 惟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即被告之家庭狀況及品行)之存否尚具有重要性,且辯護人雖有聲請調查詢問被告及 和解筆錄,檢察官亦有聲請調查上開附件一㈡科刑證據編號6,各該待證事實或與本項聲請調查之證據相同,且均經本院准許,然本項證據與前述證據之證據價值或有不同,更有助於認定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及 犯後態度,故認尚無違反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6條第3款、同法第161條第3項第3款,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 |
|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雖爭執此項證據之調查必要性,惟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即被告之家庭狀況及品行)之存否尚具有重要性,且辯護人雖有聲請調查詢問被告,檢察官亦有聲請調查上開附件一㈡科刑證據編號6,各該待證事實或與本項聲請調查之證據相同,且均經本院准許,然本項證據與前述證據之證據價值或有不同,並有助於認定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故認尚無違反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6條第3款、同法第161條第3項第3款,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 |
|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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