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國審交訴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毒駕致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柏超



選任辯護人  陳志寧律師(法扶律師)
            陳新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公訴人及被告因毒駕致死等案件,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一、㈠編號1至19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一、㈡編號1、2⑴、3、4、5⑵、6⑵、7⑴、8、10、13⑶、15至17及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件二、㈡編號2至5所示證據,均有調查必要性。
三、其餘檢察官及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均無調查必要性。 
  理 由
一、依國民法官法第52條第4項、第54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應「慎選證據為之」,同法第62條第3項並明定證據應認為無調查必要性之情況:「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則再就「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審酌,提出審酌因素及權衡指引,規定:「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度。」、「法院為第一項審酌時,基於實現本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有誤導、混淆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二、有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偏見之疑慮。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又「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被告彭柏超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各聲請調查如附件一至附件二「證據名稱」欄所示證據,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本院之認定及理由,各如附件一至附件二「證據能力」欄及「調查必要性」欄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昕、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件一: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證據調查必要性
㈠關於罪責證據部分
1
2

證人彭靖雯之證述:
①113年9月16日警詢
②113年9月17日警詢
③113年9月17日偵訊
有證據能力。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該證據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亦無事證顯示有公務員違法取證等違法情況,有證據能力。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2
3
毒品分級列印資料(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3
4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4
5
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②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3年10月17日函
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血鑑定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5
6
菸彈4個(含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菸彈殘渣5個(含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及醫療藥品利多卡因lidocaine、尼古丁等成分)、玻璃球、哈密瓜錠(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電子菸主機照片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6
7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7
8
①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拍攝照片8張
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影片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8
9
①新竹市警察局鑑識科刑案現場勘查報告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3年10月24日刑生字第1136130634號)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9
10
被告駕車之車籍資料:
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②查詢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列印資料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0
1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F87-601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1
12
查詢被告、被害人鍾月平、李金寶身分證字號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列印資料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2
13
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②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3
14
①監視器畫面擷圖39張、行車紀錄器擷圖2張
②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光碟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4
15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隊113年10月22日偵查報告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5
16
①刑案現場照片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檢察官並同意倘以簡報方式展示此項照片,應由檢辯雙方共同討論同意,且展示方式已經檢辯雙方於協商時達成協議,是已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9條第1項規定為適當之必要措施,應無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8條第2項所指情節嚴重之情,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16
17
消防機關救護紀錄表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7
18
①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法醫檢驗報告書
③相驗照片8張(範圍:113年度相字第681號卷第88頁、第91頁、第95頁、第123頁)。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檢察官並同意倘以簡報方式展示此項照片,應由檢辯雙方共同討論同意,且展示方式已經檢辯雙方於協商時達成協議,是已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9條第1項規定為適當之必要措施,應無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8條第2項所指情節嚴重之情,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18
19
①林○璇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診斷證明書
②李○祥之新竹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診斷證明書
③李○祥傷勢照片
④李○越之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
⑤李金寶之南門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重要性,且檢察官倘以簡報展示③照片之方式已經檢辯雙方於協商時達成協議,是已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9條第1項規定為適當之必要措施,應無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8條第2項所指情節嚴重之情,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19
1
被告彭柏超之供述:
①113年9月16日警詢
 113年9月17日8時23分警詢
②113年9月17日11時警詢
③113年9月17日偵訊
④113年9月17日羈押訊問  
⑤113年9月18日警詢
⑥113年9月18日偵訊
⑦113年9月26日警詢
⑧113年9月26日偵訊
⑨113年10月24日偵訊
⑩113年11月13日法官前訊問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㈡科刑證據部分(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原則上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調查必要性
1
20
證人即告訴人盧勝樟(死者鍾月平之配偶)之證述:
①113年9月6日警詢
②113年9月17日偵訊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2
21
⑴證人即告訴人盧博文(死者鍾月平之兒子)之證述:
①113年9月17日偵訊
②113年10月4日檢察事務官偵詢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2
21
⑵聲請交互詰問證人即告訴人盧博文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4年2月21日準備程序補充理由書㈣)。

3
22
證人即告訴人林慶宇(林○璇之父)之證述:
①113年9月18日警詢、刑事委任狀
②113年10月4日偵訊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4
23
證人即告訴人李金寶之證述:
①113年9月17日警詢
②113年10月4日偵訊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5
24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偉元(李○祥、李○越之父)之證述:
①113年9月18日警詢、刑事委任狀
②113年10月4日偵訊
③113年10月11日警詢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另已聲請證人李偉元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並經本院准許,是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4條、第161條第3項第3款、第156條第3款之意旨,認調查待證事實相同、證據價值相同或較高之證據即可,是認此項證據無調查之必要。
5
24
⑵聲請交互詰問證人即告訴人李偉元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被告之辯護人固爭執本項證據之調查必要性,惟於形式上觀察,該項證據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亦得使國民法官法庭親自見聞被害人家屬之陳述,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6
25
⑴被告彭柏超個人資料
①相片影像資料
②個人戶籍資料
③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④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列印資料
⑤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
⑥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
⑦勞保資訊T-Road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⑧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4年2月3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二、㈡非供述證據編號1)。

6
25
⑵被告彭柏超個人資料: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113年11月29日竹監單新四字第1133200885號函覆之被告近五年交通違規紀錄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13年12月12日竹監單苗四字第1133199594號函覆之被告違規紀錄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113年12月12日竹監單新四字第1133201462號函覆之被告違規紀錄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7
26
⑴被告刑案資料:
①完整矯正簡表
通緝簡表
④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10號判決
⑤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5號判決
⑥本院106年度竹北簡字第606號判決 
⑦本院106年度易字第771號判決
⑧本院107年度竹簡字第279號判決 
⑨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39號判決 
⑩本院108年度竹簡字第301號判決
⑪本院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53號判決
⑫法務部○○○○○○○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
⑬111年5月9日檢察官訊問彭柏超筆錄及進行單
⑭彭柏超刑案資料綜合說明書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7
26
⑵被告刑案資料:
③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4年2月3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二、㈡非供述證據編號2)。
8
27
被害人鍾月平個人資料:
個人戶籍資料
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③被害人鍾月平生活照片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9
28
①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13年11月11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130029412號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13年度黃字第70號)及扣案物照片
②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13年10月28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130029412號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13年度安字第513號)及扣案物照片
③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13年10月28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130029412號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13年度保字第1793號)及扣案物照片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聲請本項證據調查之待證事實為「於被告身上或車上查扣到之物品」、「被告之生活狀況、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危險(刑法第57條第4款、第8款、第9款)」,然被告對於起訴事實(含起訴書提及之各該扣案物)係為全部坦承之供述,本院亦已准予調查附件一、㈠編號5(即檢證6)起訴書所載扣案物之照片,是檢察官就此部分顯係就同一待證事實,再提出相同性質之證據調查聲請;再者,本案縱有同時查獲其他起訴書未提及之扣案物,然本案被告被訴事實及罪名為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第1項第3款及第4款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與服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及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其他扣案物於形式上以觀,應與本案之構成要件事實或刑法第57條第1款至第3款、第6款至第10款等量刑事由無涉,而被告車上或身上查獲其他扣案物得否真實反映被告當時之生活狀況或品行(即刑法第57條第4款、第5款之量刑事由),似有可議,尚難認本項證據調查聲請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加以檢察官、被告之辯護人各就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各已提出多項之證據調查之聲請,並均經本院准予訊問被告(詳後述),是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3項第2款、第3款、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6條第2款、第3款規定,認無調查之必要。
10
29
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共3張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1
30
新聞列印資料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4年2月3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二、㈡非供述證據編號6)。
12
31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9。
13
32
①警方勘查照片(被告車輛外側)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4年1月2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㈢)。
13
32
②驗車影片光碟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4年2月3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二、㈡非供述證據編號8)。
13
32
刑案現場環繞攝影光碟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被告之辯護人固爭執本項證據之調查必要性,惟檢察官業已敘明此項證據係警方到場後於第一時間攝錄之現場環繞錄影檔案,是於形式上觀察,該項證據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亦得使國民法官法庭以較為立體方式理解當下現場之狀況,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14
33
新竹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第三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自首情形紀錄表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4年2月3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二、㈡非供述證據編號9)。
15
34
①新竹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
②監視器光碟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6
35
①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113年12月9日函覆之被害人林○璇傷勢情形及照片。
②南門綜合醫院113年12月4日函覆之被害人李金寶傷勢情形、X光照片2張。
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113年12月12日函覆之被害人李○祥傷勢情形及照片。
④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113年12月11日函覆之李○越傷勢情形及照片。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且檢察官倘以簡報展示照片之方式已經檢辯雙方於協商時達成協議,是已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9條第1項規定為適當之必要措施,應無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8條第2項所指情節嚴重之情,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17
1
聲請訊問被告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附件二:被告及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證據調查必要性
㈠關於罪責證據部分
1
2

證人彭靖雯之證述:
①113年9月16日警詢
②113年9月17日警詢
③113年9月17日偵訊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辯護人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4年2月3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一、㈠供述證據編號1)。
2
1
被告彭柏超之供述:
①113年9月16日警詢
 113年9月17日8時23分警詢
②113年9月17日11時警詢
③113年9月17日偵訊
④113年9月17日羈押庭訊問  
⑤113年9月18日警詢
⑥113年9月18日偵訊
⑦113年9月26日警詢
⑧113年9月26日偵訊
⑨113年10月24日偵訊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辯護人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4年2月3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一、㈢被告彭柏超之供述證據編號1)。
㈡科刑證據部分(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原則上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調查必要性
1
6
聲請交互詰問證人即被告之胞弟彭柏鈞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辯護人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4年2月25日刑事陳報狀)。
2
3
①被告羈押期間之行狀考核表、作業成績考核表、性格考核表、性行考核計分總表、輔導紀錄等性行考核資料
②被告之接見紀錄、高關懷特別輔導紀錄表、相關病歷、身體檢查、醫師訪談紀錄等資料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3
4
新竹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第三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自首情形紀錄表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2。
4
5
被告彭柏超個人資料:
①相片影像資料
②個人戶籍資料
③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④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列印資料
⑤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
⑥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
⑦勞保資訊T-Road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⑧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2。
5
1
聲請訊問被告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