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易字第12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文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820號)後,
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嘉慧
書記官 張懿中
通 譯 楊德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
上訴限制、
期間並提出
上訴狀之法院,且
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王建文
犯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ALG-1126」號車牌貳面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王建文因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本案自小客車)超速遭吊扣車牌,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前之不詳時間,透過臉書向不詳之人以新臺幣8,000元訂製偽造之車牌號碼「ALG-1126」號車牌(下稱本案偽造車牌)2面後,將之懸掛在本案自小客車上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車輛車牌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嗣於112年12月1日9時23分許,經警在新竹市○區○○路000號前停車格發現本案自小客車懸掛本案偽造車牌,當場查扣本案偽造車牌2面並送交鑑定後,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16條、第212條。
四、附記事項:
扣案之偽造自小客車車牌號碼「ALG-1126」號車牌2面,係被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購得,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
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瑞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
變造文書或登載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