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3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淑玲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緝字第 68、69號、112年度偵字第1387、1388、2381、10248、13165號、113年度偵字第14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26犯
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共25罪,各
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47,947,163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A26於民國97年擔任卡爾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卡爾顧問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卡爾顧問公司主要營業項目係代辦加拿大留、遊學顧問,A26另設立卡爾文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卡爾文教公司),為卡爾文教公司實際負責人,A26於106年間再創辦卡爾實驗教育機構,並依私立學校法規定成立財團
法人卡爾教育基金會(下稱卡爾基金會),
嗣於107年及108年間分別向新竹實驗教育機構(下稱卡爾中學)獲准,其中約翰小學招收國民小學學生,卡爾中學則招收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學生。
二、A26於105年間起因經營卡爾文教公司、約翰小學、卡爾中學、卡爾基金會經營不善虧損,明知其無再另成立幼兒園、補習班或淡海國際學校並實際經營之能力,亦無代辦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辦理移民、留學、遊學之真意,為詐取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投資款或代辦費用以解決其個人資金缺口及卡爾文教公司、約翰小學、卡爾中學、卡爾基金會之資金缺口,隱瞞其個人債務及卡爾文教公司、約翰小學、卡爾中學、卡爾基金會均已嚴重虧損之現狀,仍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以約翰小學、卡爾中學獲利豐厚欲擴大經營及如附表一所示之
詐術,詐欺如附表所示A03等25名被害人,致A03等25人分別
陷於錯誤,分別依A26指示交付或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予A26或其指定帳戶。A26收取前開詐騙款項後,即或以現金提領或匯款方式將款項轉入其指定帳戶或其本人設於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26渣打帳戶)、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26三信帳戶)、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26玉山帳戶)、或其國外帳戶等如附表所示帳戶,用於支付個人花用、自己的不動產投資、卡費或用以維持卡爾基金會、約翰小學、卡爾中學營運以免遭前開受害人發覺異狀而無法繼續詐騙,總計詐騙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47,947,163元。俟前開被害人催討獲利、退款或質問時,即推稱因變更校址預定地、學校名稱或已提出相關申請文件等事由拖延,直至111年間因部分投資人發現合約
所載校址並無
所稱已開工或營業跡象而查覺有異,始知受騙。
理 由
本院援引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
供述證據、文
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A26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審理程序中,均同意有
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208頁、卷二第102、122-124、282-347頁),又經本院審認結果,尚無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審酌各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違法不當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均經本院於審理
期日提示予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就其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各該編號「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內容,向各該
告訴人或被害人等說明後,收受各該
告訴人或被害人所交付或所匯入之款項,及「資金流向」欄所示收受款項之提領紀錄及款項之去處等節,均不爭執(本院卷二第102頁);惟
矢口否認有何詐欺意圖,辯稱
略以:我都有依向被害人等說明的內容在做,一個一個案子都有依表定期程在進行中,是因為110年3月份校長事件爆發,110年9月開除校長後開始出現問題,再加上疫情,資金在短期內大量流失,經濟才出現狀況,但仍然長期逐步地完成,並沒有詐騙被害人等,大家都有信任基礎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與被害人等均相識已久,被告與其等在締約當時並無詐欺行為,是各項客觀因素讓資金短缺,已投入之各項成本無法一一回收或變現肇致,被告或有民事責任,惟不得回推認被告締約當時有詐欺犯意等語。經查:
㈠上開被告不爭執之事實,
業據證人即
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供述明確,並有其等匯款紀錄、被告收受款項及款項流向處之各該銀行交易明細、被告與被害人等相關對話紀錄及其他非供述證據等在卷可稽(詳參如附表三證據清單所載),此部分事實,首
堪認定。
1.如附表一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等均明確證述被告並未依其向證人所述之內容而進行等節,有證人等分別於警詢或
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證人等所提出各該定型化契約、合夥合約等件,及證人等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等在卷
可佐。
2.觀諸如附件一被告所不爭執之其向各該證人等所述之內容、及證人匯入款項後資金之流向,但資金之去處或是匯出國外、匯至被告名義之國內其他帳戶或被告名義之國外帳戶、他人帳戶、「45萬元繳BOBO款」、「約翰小學借款」、「中學借款」、員工薪資、顧問薪資、他人退費、花旗信用卡卡費、玉山卡、「新店OFFICE工程」等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之摘要說明欄上之記載),與被告向證人等人之投資或移民或留學之說詞均不相符,佐以幾乎每筆證人匯款之當日、被告即將款項提領或轉出用以相關費用,顯示被告需錢孔急,始證人等款項一匯入就遭被告提領利用或轉出,而被告在提領或轉匯各該款項既然大部分會在備註註明用處如上,但本件卻未見被告有在任何證人等匯款備註上明確記載有關幼兒園或淡海學校的相關費用支出或所收款項係用以幼兒園或淡海學校的何進度,被告所為顯然都是「拿別人的錢、救自己的急」,案發至今逾3年,被告也無法拿出具體相對應的資料,雖被告籠統的提出淡海學校向新北市政府的申請、補習班資料、幼兒園花費明細、股東會出席名單等件(附表三書證37、51-56、66-75),但被告向證人等收錢是以相同的理由持續且多次的收錢,所提出的資料卻是或毫無關係(訂有機米、家電家具支出)、或難認與其向證人等說詞有關係(丹學院相關資料、各帳戶明細、協議還款資料)、或自己拍照畫圖做簡報搪塞、或是短暫或一次性的資料虛應一招,均非資金用途之具體說明及單據,被告自製的花費明細(書證52)也未提出任何單據
佐證,被告買房子的各項裝潢、難認與其向證人等誆稱之內容有關,被告向證人說的都具體且明確、被告做的卻都籠統且模糊,每每都是「先拿到錢、把這關過了再說」的心態,設若被告將款項收受後實際上會用在匯至被告其他帳戶、他人帳戶、或用於各該借款或薪資或卡費支出等節明白告知證人等,證人等應均不願且不會將款項匯給被告,被告明知此情,卻仍向證人等誆稱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內容,使證人等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足認被告意圖為其不法所有之意圖明確。
3.舉其大者。觀之附表三書證15,被告Line告訴人A14之妻:「我們需要統一訂購兒子的機票、預計明年出發 以避免日後疫情解封之後 大家報復性的出國 機票價格會爆炸 所以目前我們將會先訂購所有的學生票 目前我們訂購長榮機票來回35000元+醫療保險730加幣*24匯率=17520元 合計:52520元」,內容具體明確,A14並於110年8月3日匯款52,520元至卡爾顧問公司渣打銀行帳戶內,
乃被告卻於收款後當日即轉出54000元(摘要記載「顧問薪資」),顯然非用於上開其所承諾之機票醫療等費用支出,被告復未能提出任何有向A14夫妻說明未能辦成之原因、或其後確有完成機票醫療費用支出之相關證明,足認被告以上開話術,使告訴人A14誤信小孩之出國留學事宜已有明確時程而持續匯款給被告之證述非虛,且A14陸續共匯入253萬餘元,均遭被告用以「共同社裝潢費」、「小學借款」、退費等,無一與加拿大留學有關,也足認被告對陳文澤佯稱具體應辦事項後,拿別人的錢處理自己的事
一節為真。再觀附表三書證16、17,被告雖於其後LineA14「以上3筆,今天申請退費」(無日期顯示,模糊,但應含A14證述之繳納寄宿費用356,117元及上開52,520元),惟被告也未提出其確有申請退費之相關依據,且被告既稱「申請退費」,表示被告的確有去申請具體明確之學校,才會有後續的學費、寄宿費、機票醫療費用的繳納,但被告無法提出任何申請及錄取相關資料。被告辯稱因A14希望其子順利銜接加拿大的大學,被告特別安排孩子在台藝術作品參賽,爭取學科外證書證明,並協助A14爭取較優惠的學費,出發點都是符合A14需求云云,並提出加拿大數所大學課程表、學費表等件(附表三書證55),不僅似是
而非,並全與被告向A14誆稱之內容不同且無關連;更有甚者,
彼時被告之經濟狀況已困難,被告不思停損止爭,竟又於110年9月6日LineA14「因為現在國外申請退費的人太多了 所以 要快申退的 我們都會用提押金的部分 來跟學校做100%學費退費 如果今天匯50萬 我晚上拿支票50萬給你 這樣、你不用擔心200萬的學費 也可以在11/30匯回 這是最快的速度」,再度以50萬元做提押金可爭取全額退費為由向A14誆騙款項,待A14匯入50萬元後,同日即轉出50萬元(摘要欄記戴「李鴻凱」),亦與其所承諾上開提押金事宜完全無關,被告也無法提出確有依其所言申請全額退費的任何資料,乃被告又於110年9月30日LineA14「50萬今天現金來不及入票 我們會用匯款 把50萬匯給您 …到時候再還我票就可以了」(書證90),自仍是空頭支票而未還款,被告拿了錢不依約履行、之後又還不出錢來,不斷拿別人的錢做自己的事。被告固於本院提出被證23(本院卷一第479-492頁),主張最後有順利協助A14之子申請學校云云,惟所提出文件之學生姓名有2個,但皆與A14之子姓名拼音不符,難為有利之認定。
4.再觀書證93,被告Line告訴人A15「2022年 、你有12萬加幣 你就自己買一間公寓70萬 頭期款10%+10%=14萬 第三年交屋你就賣掉 2024年、你就有10萬+14萬=24萬加幣=530萬台幣 這個只是你玩兩間公寓的收入 我這沒有算你加拿大幼稚園賺得」、 「你快看 加拿大房地產 3年、漲40萬加幣=880萬台幣」等語,慫恿A15貸款後,陸續以「貸款確認的日期跟貸款金額核發的日期 可以幫我先確認一下嗎 因為我怕會來不及 我們買賣的速度其實很快 …」、「你再幫我跟戴經理確認一下 對保後大約幾天金額會下來這樣我方便回覆我們加拿大的投資團隊」、「只有預售屋、你才能賺差價啊」、「你要催戴經理 我擔心你的時間會來不及」催促A15,待A15貸款下來於109年9月24日匯款49萬元至被告相關帳戶後,同日及
翌日轉出多筆款項至被告渣打帳戶及其他帳戶,被告並未提出加拿大的投資團隊在哪、買賣速度快在哪裏、具體投資地點在哪、哪一個建案及買賣相關文件,且A15前後共匯入574萬餘元,均遭被告用以「水費」、「零用金」、「自轉房租」、「小學訂金」、或現金領出等,無一與加拿大移民或溫哥華房產有關。
5.再觀書證94,被告Line告訴人A04「我現在要做安家費設定 3人費用19390加幣 匯率若以1:22來看=426580元-18萬 差246580元 做設定」,具體明確,在A04回以「要這麼快安家嗎」,被告回稱「這是政府的程序 要一併申請」、「到時候一起回來的是278718元(185000+86623)只是做安家設定 設定完就會全部返回」,但觀該2筆185,000元及86,623元的款項匯入後被告係用以「中學借款」、及轉至數個銀行(連同該日匯入之199萬元,當日轉帳多筆逾200萬元款項,書證40),且A04前後共匯入200萬餘元,多數遭被告轉至自己國內外帳戶、卡爾公司帳戶及他人帳戶,被告無法說明哪一筆支出是用以其所稱的A04安家費用、或移民尾款,也無法提出政府的程序是什麼、及相關安家申請的文件。
6.再觀書證96,被告Line告訴人A17「要快喔」、「我們要儘快提交申請」、「加國 現在有10名額、全額獎學金的申請」、「儘快回覆我喔」、「怕沒位置」、「可以25萬 我怕20萬,太低、會沒有額度」、「明天上午11點前、幫我們押空匯出25萬 我們明天下午趕快幫你提交申請」,具體明確,在A17於翌日即110年12月3日匯入25萬元後,同日遭被告轉出251,000元用以「中學薪資借款」,被告無法提出其所稱「趕快幫你提交申請」的確實有去申請相關證明,也看不到其所稱的哪一間大學的什麼全額獎學金名額在哪裡。
7.再觀書證99,被告在與告訴人A18「加拿大大學申請群組」、「飛行學校-藍里」群組中,Line「…3.大學宿舍費-不含餐6個月押金*700CAD=4200加幣*22.05=92610 4.大學申請:成績單/推薦信文件FEDEX寄宿費1500元*10間學校=15000元台幣 …合計:200490元」、「155萬台幣=359628人民幣 再麻煩你們等一下先幫我準備匯出 因為我們要趕今天匯出加幣」、「你要儘快匯喔 我今天晚上有再跟加拿大航空開會、會把兒子資料遞出」、「…因為獎學金下來 要用學簽+機票去跟學校做入帳入學的確認 所以這部分要先作業 才會來的及拿獎學金 單程長榮機票:43800 學簽:385加幣*21.9=8431 =52231 你再幫我確認一下」等語,具體明確,但在A18陸續匯入180餘萬元的同日,分別遭被告或現金提領、或轉至自己其他帳戶、或用以「中學借款」、「卡中借款」等,被告無法提出依其上所述的10間學校申請資料、獎學金要用學簽+機票的入帳入學資料、也無法說明哪一筆支出是用在具體哪一筆自己說的事項上,雖被告辯稱因為還沒申請就不去云云,但通篇Line都是被告以「要馬上處理」的語氣請A18快匯款,卻沒看見被告到底馬上處理了什麼事,只看到被告馬上將錢用在自己的其他事務上,所辯無法採信。
8.再觀書證107,被告在Line告訴人A21「因為我們其他的學生都已經在九月份申請完海外的課程了 所以 兒子現在我們都幫他用急件申請…」、「程序上先讓您知道一下時間的緊迫性」、「明天周一 再麻煩早上11點 幫我們抽空匯款兒子的飛行課程+住宿(含3餐)因為飛行環境區域很特定 所以 住宿的地方 也是很特別 需要提前預定…我們需要現在趕快先預定」「第一年飛行學校學費餘額5萬加幣*22.62=0000000-00萬已匯款=563100元台幣…週一待匯款金額第一年學費餘額:000000 0年住宿含餐:514736=0000000元台幣」,但在A21陸續匯入295餘萬元的同日,卻分別遭被告轉出數筆款項、或用以「中學薪資借款」、「約翰小學貸款」、他人退費及法院
扣押款,其後A21Line催促被告履行、被告多所敷衍搪塞推拖後,被告Line入學測驗及入學信、並要求A21要補差額3141元,A21回以「我在妳那還有第二年的學費,等妳整個匯款單出來,整個結一下帳,我還有多少餘額」、「請問學校的費用帳號都出來了,妳匯款了嗎?還有機票買了嗎?我想要快點看您的匯款單,錢我去年都已經給妳了,請不要拖拖 拉拉的,要別人付3100元就要別人馬上付,我錢都已經付 給妳了,也不是叫妳先墊,一個雅思的報名都能這麼難,我自己報名2小時就完成了…」,被告回以「我們正在協助Eric的加拿大學簽 等完整申請後 我們會提交所有明細給您」等語,惟待A21自行查詢後,加拿大飛行學校回信表示從未授權被告或其經營之公司收取學費,且直至111年5月7日止並未收到A21之子或被告公司款項等語(他卷第30頁),被告雖提出面試程序、錄取通知主張有依約完成,是A21單方放棄赴加留學而終止代辦(書證163,本院卷一第545-547頁,被證27、28),惟查被證27並無頭尾,無法判斷何時何人出具,而被證28之錄取通知日期為111年3月31日,但在111年3月23、24日時,A21Line被告表示沒等到面試時間及地點的通知,4月2日還在問被告面試結果(書證107,他969卷第25反-26頁),顯示A21極為關注此事,若3月31日A21之子有被錄取,被告為何不即時地通知此事讓A21知曉,反而是在4月5日Line入學測驗及入學信(模糊無法辨識,他969卷第26反-27頁)向A21表示入學信下來了要做學簽云云,也因此致5月7日加拿大飛行學校回覆A21表示並未收到錢
等情發生,是被告在本院所提的該錄取通知,極為可疑,惟無論真假,均不礙被告在向A21收款時所誆稱之內容毫無根據、被告也無法提出其他文件證明何以尚未錄取卻已然向A21收取學費、住宿費及餐費等款項,其所辯不足採信。
9.再觀書證114,被告Line告訴人A13「因為移民案已經剩下最後的語言認證了、如果通過了就沒有問題 所以 需要繳最後的財力保證金-3萬加幣*匯率21.98=659400元」、「抱歉又臨時通知您 是因為我們是根據系統進度做後續的銜接、所以、比較不好意思 需要臨時通知您匯款 此筆也是楓葉卡下來之後跟安家費用一起退回給您 請放心」、「拜託今天喔 因為搶時間 很多人在搶名額」、「兒子的移民、進入安家費設定12669加幣= 289486元台幣 (約29萬)再麻煩您明天、幫我們抽空做匯款 我們儘快讓移民署完成作業程序 此筆費用只做設定 到時候會一起做退費」、「明天早上 再麻煩您幫我們匯出150萬台幣 我們要做兒子的資產證明 我會同時準備其他的補充文件 明天下午預計與其他申請的人員一併匯出」等語,具體明確,但在A13陸續匯入320餘萬元的同日,分別遭被告提領大量現金、或用以「學校借款」、「學校房租」、薪資借貸等,被告雖辯稱確有代辦,是A13其後自行終止移民文件補件云云,並提出被證29、30(本院卷一第549-557頁),惟被證29並非填載完成之文件,無從判斷,被證30則已是其後賠償事宜,皆與被告以Line向A13誆稱之具體內容無關,而上開如此急迫需要A13匯款以憑辦理的相關文件,被告卻無法提出任何1份。其餘告訴人部分的具體明確的應辦事項,被告也無法提出任何1份,被告以籠統的淡海有要辦學校、有去申請、幼兒園有去看地、有做規劃、加拿大有去看房產等空泛資料及文件,就欲涵蓋所有其向告訴人等收款並承諾的具體應履行事項,令人難以憑採,顯見其向告訴人等的具體而明確的待辦事項均為虛構之詞。
10.其餘告訴人之遭詐情形,均與上開所述相類,亦據各該證人即告訴人等證述明確,及其等所提之各該證據可佐,均已如上述,被告辯解不可採信之內容,均同上述說明,不再贅述。被告其後所提之資料,仍皆非對應具體事項及金額之相關依據,無從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辯護人雖以被告與告訴人等均相識已久,有信任基礎,被告與其等在締約當時並無詐欺行為,是各項客觀因素讓資金短缺,不得回推認被告締約當時有詐欺犯意等語,惟從上開說明可知,被告正係利用與告訴人等子女就學、相識已久及有信任基礎之情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胡亂編造具體時程或即時應辦事項,不斷攻之以情、誘之以利,讓告訴人等以為自己或家人的人生重大生涯規劃即將逐步實現,而陸續匯款,但被告向告訴人等謀取金錢後,卻將絕大部分的款項用在自己或自己事業上,然後再拿似是而非的文件搪塞推託,
推遲其犯行曝光時間,破壞人際間
原本良善的信任基礎,是前開所辯並無理由。
㈢
綜上所述,被告以如附表一詐騙手法欄所載之詐術,致告訴人等信以為真,分別誤以為可透過投資學校、幼兒園或加拿大房產可賺取利益、或支付相當金額可圓移民或留學計畫,而交付各編號所示之款項,是被告確實有
詐欺取財之犯意及行為。被告所辯及所提出之事證,均非所收款項之用途具體說明、或應履行之具體事項之相關單據,而被告未曾提出任何1份具體事項履行之相對應文件或收據,空言有在做、是外部環境造成無法兌現云云,均係
犯後飾詞狡卸之詞,無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如附表一所示25次之犯行
堪以認定,均應
依法論科。
㈠罪名:核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
接續犯:
被告於附表一編號5至13、15、17至21、23至25所示時間分別收受來自各該告訴人的轉帳,係先後且未曾間斷地對告訴人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均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各係基於單一之不法意圖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而接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宜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以一罪論。 ㈢數罪併罰:被告詐欺取財罪共2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科刑:爰審酌被告明知經濟已陷入困境,竟為求解決,以不可能實現的淡海建校、幼兒園成立、加拿大留學或移民置產為藉口,挖東牆去補西牆,虛構具體明確的時程表或投資將有龐大獲利等情節,一再詐騙告訴人等,詐騙金額共計高達47,947,163元,致告訴人等受有莫大損害;被告雖與分別與告訴人等
和解、承諾賠償告訴人損害,然或僅支付少許金額、或未為給付,犯罪後否認犯行,對於所收受之匯往自己或國外帳戶的金錢流向,始終空口白話地狡辯卻提不出任何書面資料,無視其犯行對於告訴人所造成之傷害至深,毫無悔意,態度不佳,實不宜輕縱,兼衡被告碩士畢業之
智識程度、目前工作及月收入、婚姻及家庭狀況(本院卷二第347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考量罪責非難重複之程度,本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之目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沒收
本案雖被告有與大部分的告訴人和解或調解成立、或經法院支付命令或判決確定,到庭的告訴人或稱被告沒有付賠償金、或稱有給付部分的賠償金,而被告製作的還款情形表(本院卷二第209頁)也因仍在陸續不定期地進行,是被告最後犯罪所得金額無法於本案判決時確定,應由本院就被告詐欺所得全部金額予以沒收或追徵,再由告訴人等或被告於執行程序中主張權利或扣除賠償後的剩餘部分,以求
澈底剝奪被告犯罪所得,根絕犯罪誘因。綜合上開說明,被告詐欺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等之所得,既均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於各該編號主文欄內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宜修、吳柏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麗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
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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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佯以投資安祖斯國際幼兒園為由邀被害人投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後改稱轉將前開款項投資「淡海卡爾國際實驗教育學校」每年可分紅1000萬元,並與被害人簽立「淡海卡爾國際實驗教育合夥合約」 | | | | | | | 同日匯出國外5萬元、7日支出46萬元繳BOBO款、10日支出111萬5000元為中學薪資借款 | |
| | | 佯以投資安祖斯國際幼兒園為由經A03介紹後邀被害人投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後改稱轉將前開款項投資「淡海卡爾國際實驗教育學校」每年可分紅1000萬元,並與被害人簽立「淡海卡爾國際實驗教育合夥合約」 | | | | | | | 匯出40萬備註「JOY學費」、4萬15元備註「溪州-三信」 | |
| | | 佯以投資安祖斯國際幼兒園為由經A03介紹後邀被害人投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後改稱轉將前開款項投資「淡海卡爾國際實驗教育學校」每年可分紅1000萬元,並與被害人簽立「淡海卡爾國際實驗教育合夥合約」 | | | | | | | | |
| | | 佯以投資安祖斯國際幼兒園為由經A03介紹後邀被害人投資並簽約,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後改稱轉將前開款項投資「淡海卡爾國際實驗教育學校」每年可分紅1000萬元,並與被害人簽立「淡海卡爾國際實驗教育合夥合約」 | | | | | | | | |
| | | 接續佯以投資安祖斯國際幼兒園為由經A03介紹後邀被害人投資並簽約,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後改稱轉將前開款項投資「淡海卡爾國際實驗教育學校」每年可分紅1000萬元,並與被害人簽立「淡海卡爾國際實驗教育合夥合約」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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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當日轉出30萬元外匯、66萬元備註「約翰小學借款」 | |
| | | 接續佯以投資安祖斯國際幼兒園、淡海卡爾國際實驗教育學校、淡水卡爾國際中學獲利可期為由邀被害人投資,並與被害人簽立「安祖斯幼兒園部股東合約」、佯以代辦移民需支付代辦費及安家費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存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同日匯出27萬至A26加拿大帳戶、110萬元至A26渣打帳戶 | 112年度偵字第1387、1388號(111年度他字第1284、1963號)、112年度偵字第2381號、113年度偵字第14211號 |
| | | | | | | | | | 同日轉出24萬元至卡爾顧問中小企銀、6萬1030元至卡爾顧問公司玉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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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接續佯以投資補習班、淡海卡爾國際實驗教育學校獲利可期為由邀被害人投資,並與被害人簽立「淡海卡爾國際實驗教育合夥合約」、佯以代辦加拿大留學需需支付財力證明,後改將該費用轉為投資補習班(新竹縣○○市○○段000號及218-1號等2筆土地)為由保證獲利,邀告訴人投資、佯以支付留學加拿大規費、留學加拿大4年學費、擔任加拿大大學董事可取回前開退款而另需支付董事費用等理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3/25轉出59萬元至卡爾中信帳戶、轉出8萬元外匯至A26加拿大銀行、25萬元至卡爾顧問渣打銀行帳戶(其中5萬7000元用於支付員工薪資、19萬3000元用於支付109.03花旗信用卡卡費)、 | 112年度偵緝字第69號(111年度偵字第6684號、111年度他字第541號)、113年度偵字第142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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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當日轉出4000元至A26帳戶、隔日轉出70萬3000元 | |
| | | | | | | KARL ASIA PACIFIC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GROUP INC. | | | | |
| | | | | | | | | | 同日轉出31萬元備註「中學借款」、隔日轉出102萬3000元備註「大成擴校押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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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同日轉出50萬元至陳慶榮一信帳戶、40萬8030元至陳玉貴玉山帳戶、9萬2000元至A26渣打帳戶 | |
| | | 接續佯以投資補習班、投資安祖斯幼兒園獲利可期為由邀被害人投資,並與被害人簽立「安祖斯幼兒園合夥契約」,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隔日轉帳予5萬9110元及30萬元予李鴻凱、95萬4355元至卡爾公司玉山 | |
| | | | | | | | | | 同日轉帳3萬3000元備註「benny1月薪」、50萬9655元至卡爾公司中小企銀、3萬2300至A26台新帳戶、2萬3049至陳小娟凱基銀行、58萬至鄭秀鳳富邦銀行 | |
| | | 接續佯以投資安祖斯幼兒園獲利可期為由邀被害人投資,並傳送「安祖斯幼兒園高鐵校PPT」與被害人,並與被害人簽立「安祖斯幼兒園合夥契約」,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轉出20萬元至新竹縣私立知育文理短期補習班、另現金提領10萬元及16萬元,並轉出5萬7040至卡爾玉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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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接續佯以投資補習班、投資安祖斯幼兒園(後更名為納維亞準公共化幼兒園)、安祖斯二號幼兒園獲利可期為由邀被害人投資,並與被害人簽立「安祖斯幼稚園部股東契約」,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112年度偵字第1387、1388號(111年度他字第1284、1963號)、112年度偵字第2381號、113年度偵字第14211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隔日轉出3萬元備註「benny薪資」、77萬元至A26渣打帳戶 | |
| | | 接續佯以投資「納維亞準公共化幼兒園」獲利可期為由邀被害人投資,並與被害人簽立「納維亞準公共化幼兒園投資合約」,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112年度偵字第1387號(111年度他字第1284、1963號)、112年度偵字第2381號、113年度偵字第14211號、 |
| | | | | | | | | | 同日轉帳至周少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備註「Serena退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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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接續佯以投資「安祖斯幼兒園高鐵校」、「財團法人淡海國際學校」獲利可期為由邀被害人投資,且卡爾中學、約翰小學都賺錢,因此要擴大經營,並與被害人簽立「幼兒園合夥合約」、「財團法人淡海國際學校合夥合約」,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同日支出25萬元繳花旗卡費、25萬元備註「華南信」 | |
| | | | | | | | | | 同日轉出15萬元備註「共同社薪」、54萬元備註「中學薪借款」 | |
| | | 接續佯以投資「安祖斯幼兒園」(後更名為納維亞準公共化幼兒園)、「淡海國際學校」獲利可期為由邀被害人投資,並以「淡海國際學校」有政府支持,卡爾中學、約翰小學都賺錢,而與被害人簽立「安祖斯幼兒園部股東合約」、「財團法人淡海國際學校合夥合約」、「淡海卡爾國際實驗教育合夥合約」、「淡海約翰國際實驗教育合夥合約」,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同日轉出4萬至卡俺顧問玉山、3萬予林秀美、81萬至約翰小學中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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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佯以投資「安組斯幼稚園」獲利可期為由邀被害人投資,並與被害人簽立「安組斯幼稚園部股東合約」,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同日轉出43萬至卡爾顧問中小企銀(隨後陸續提領)、25萬至卡爾顧問渣打(該筆款項又轉出18萬至卡爾教育基金會、100萬轉予黃志欽) | |
| | | 接續佯以投資「娜維亞幼兒園」獲利可期為由邀被害人投資,又以代辦留學需支付留學註冊費、住宿費、機票費、餐費、ubc夏令營費用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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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同日轉出26萬7000元備註「夏恩借款」、隔日轉出100萬元至A26渣打帳戶 | |
| | | | | | | | | | 同日支出16萬元、12萬9000元、28萬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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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同日轉出6萬元備註「Gregory學費退」、3萬元備註「Josh-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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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佯以投資安祖斯幼兒園獲利可期為由邀被害人投資,並與被害人簽立「安祖斯幼兒園合夥合約」,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隔日(30日)支出57萬3000元備註「中租」、163萬8351元,及其他9筆款項 | 112年度偵緝字第68號(111年度偵字第9246號、111年度他字第968號) |
| | | 接續佯以投資安祖斯幼兒園、淡海卡爾國際實驗學校獲利可期為由邀被害人投資,並與被害人簽立「安祖斯幼兒園持股合約」、「淡海卡爾國際實驗教育合夥合約」,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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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同日轉出50萬元,備註「卡爾中學借款」(餘額剩2萬) | |
| | | | | | | | | | 同日轉出5萬元,備註「夏恩借款」(餘額剩1,512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日轉出4萬3,000元,備註「竹北顧問房東」(餘額剩1,462元) | |
| | | | | | | | | | 隔日(4日)臨櫃匯款11萬3030元,對象待查(餘額剩1萬3855元) | |
| | | | | | | | | | 同日轉出200萬至A26渣打銀行帳戶(同編號13) | |
| | | | | | | | | | 隔日(11日)現金提領2萬元(餘額1萬229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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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接續佯以投資安祖斯幼兒園、淡海卡爾國際實驗學校獲利可期為由邀被害人投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同日轉出50萬元,備註「卡爾中學借款」(餘額剩2萬)(同編號17) | |
| | | | | | | | | | 同日轉出7,000元,備註「寶源幼退費」,另於隔日(23日)轉出3,450元至A26渣打帳戶 | |
| | | | | | | | | | 同日轉出20萬元,備註「新店office工程」(同編號17) | |
| | | | | | | | | | 同日轉出1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餘額剩447元) | |
| | | | | | | | | | 隔日(4日)臨櫃匯款11萬3030元,對象待查(餘額剩1萬3855元)(同編號17) | |
| | | | | | | | | | 同日轉出200萬至A26渣打銀行帳戶(同編號13) | |
| | | | | | | | | | 同日現金提領2萬元(餘額1萬2297元)(同編號17) | |
| | | | | | | | | | 同日現金提領1次2000元、隔日現金提領2次各1000元,隔日網路轉帳6,000元至A26渣打帳戶、網路轉帳1200元備註「共同社-10月電費」(餘額7元) | |
| | | | | | | | | | 同日轉出9,500元至A26渣打帳戶、現金提領1000元(餘額27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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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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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接續佯以辦理加拿大移民及合作開文教公司為由邀告訴人匯款或投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同月13日支出5165元(償還本金)、2752元(貸款利息)、現金支出30萬元 | 112年度偵字第1387、1388號(111年度他字第1284、1963號)、112年度偵字第2381號 |
| | | | | | | | | | 同日轉帳1萬2015元備註「Lynn3信」、1515元備註「Janice-FDU印刷」、1545元備註「家-水費」、2000元備註「零用金」;隔日(6日)轉出2萬元備註「自轉房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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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隔日網路轉出24萬備註「自-學校薪」;4月14日提領現金5,005元、4月15日提領現金5,005元;4月17日網路轉出10萬元,備註「自-雜支」 | |
| | | | | | | | | | 29日現金領款2次,分別為1萬5元及1,005元;7月1日現金提領2次均為1,005元;7月2日網路轉帳3筆均100萬15元,備註「小學訂金-1」「小學訂金-2」「小學訂金-3」,並現金提領600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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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同日網路轉出4萬元,備註「花旗」、臨櫃匯出24萬3264元 | |
| | | | | | | | | | 同日網路轉出12萬元、5萬元、6000元至A26渣打帳戶;隔日轉出1萬元、3000元、7500元至A26渣打帳戶;9月28日臨櫃匯出17萬30元至其他帳戶 | |
| | | 接續佯以代辦加拿大留學需需支付申辦費用、學費、寄宿家庭、學簽費用、機票、醫療保險等費用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同日臨櫃匯出7萬7732元、9萬3898元、34萬8030元 | 112年度偵字第1387、1388號(111年度他字第1284、1963號)、112年度偵字第2381號 |
| | | | | | | | | | 同日網路轉出52萬5000元,備註「共同社裝潢費」、3萬1000元及1000元至A26渣打帳戶、隔日轉出100萬元,備註「幼稚園押金」 | |
| | | | | | | | | | 同日轉出10萬元, 傳票為外匯單、14萬4000元備註「小學借款」、3000元至A26渣打帳戶,現金提領3000元、9萬1000元備註「陳庭萱退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接續佯以投資加拿大QCC學校為由邀被害人投資,並與被害人簽立「安祖斯幼稚園部股東合約書」,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同日轉出2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現金提領1005元、網路轉帳18萬元,備註「卡爾顧問薪」、網路轉帳14萬元,備註「玉山卡」、現金提領2005元、隔日現金提領2萬5元、1005元。 | 112年度偵字第1387、1388號(111年度他字第1284、1963號)、112年度偵字第2381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日轉出5筆各200萬元、30萬元、2000元、1萬元、4500元至A26渣打、4萬7000元備註「Benny-薪」 | |
| | | 佯以代辦留學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 | 接續佯以代辦申請加拿大大學全額獎學金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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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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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接續佯以辦理代辦留學需依指示支付學費、簽證、保險、寄宿家庭、公寓、機票等費用要求被害人匯款,並與被害人簽立「學/碩士留學定型化契約」,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同日支出25萬元、4萬9800元(中學薪資借款)、45萬元(中學薪資借款) | 112年度偵字第10248號(112年度他字第969號) |
| | | | | | | | | | 同日支出11萬元(外匯)、73萬4877元(約翰小學借款)、10萬4000元(天恩)、3萬15元、4005元、3萬元(A26渣打帳戶)、隔日(16日)支出6萬1836元(中學宿舍) | |
| | | | | | | | | | 同日支出3萬元(Tina幼兒園退費)、4萬5000元(A26渣打帳戶)、19萬3293元、20萬元、5萬元、5萬元、1萬元(A26渣打帳戶)、18萬元(Alisa UWE碩士訂)、6萬元(Kalia退費) | |
| | | 接續佯以辦理加拿大移民要求被害人匯款,並與被害人簽立「加拿大EXPRESSENTRY移民定型化契約」,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同日支出200萬元(學校借款)、9萬200元(學校借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日支出46萬元(中學房租)、19萬2000元(黃喬維學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日支出17萬3200元、8萬5000元(中學支票)、9萬9000元(中學薪資借款)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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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2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7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2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7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2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7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2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7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2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00,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2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71,62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2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932,89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2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600,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2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0,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2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150,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2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2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00,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2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2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50,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2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693,11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2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00,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2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40,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2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2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743,39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2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534,6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2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189,46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2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50,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2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809,52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2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955,1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2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207,43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附表三
113易1326 證據清單
壹、人之陳述
甲、被告A26之供述
㈠0000000 警詢(偵6684卷第10-17頁)
㈡0000000 警詢(偵9246卷第4-6頁)
㈢0000000 警詢(偵緝68卷一第4-4頁反)
㈣0000000 偵查(偵緝68卷一第16-22頁)
㈤0000000 聲押(偵緝68卷一第29-33頁)
㈥0000000 偵查(偵緝68卷一第109-110頁反面)
㈦0000000 警詢(偵緝68卷二第2-11頁)
㈧0000000 偵查(偵緝68卷二第47-48頁反)
㈨0000000 偵查(偵緝68卷二第61-63頁)
㈩0000000 偵查(偵緝68卷二第95-99頁)
0000000 警詢(偵13165卷第5-11頁)
0000000 調詢(偵14211卷一第5-13頁反)
0000000準備(本院卷1第189-214頁)
0000000準備(本院卷2第69-105頁)
0000000準備(本院卷2第119-127頁)
乙、證人之證述
一、告訴人A02(7)
㈠0000000 警詢(偵6684卷第4-8頁)
㈡0000000 調詢(偵14211卷一第211-214頁反)
二、告代湯凱立(A01)(16)
㈠0000000 警詢(偵9246卷第9-10頁)
三、告訴人A08(11)
㈠0000000 警詢(偵2381卷一第27-27頁反)
㈡0000000 調詢(偵14211卷二第29-31頁反)
四、告訴人A14(20)
㈠0000000 警詢(偵2381卷一第28-29頁)
五、告訴人A04(6)
㈠0000000 警詢(偵2381卷一第30-31頁)
㈡0000000 調詢(偵14211卷一第185-189頁反)
六、告訴人A15(19)
㈠0000000 警詢(偵2381卷一第32-33頁反)
七、告訴人A16(21)
㈠0000000 警詢(偵2381卷一第34-35頁反)
八、告訴人A07(10)
㈠0000000 警詢(偵2381卷一第36-37頁)
㈡0000000 調詢(偵14211卷二第1-5頁反)
九、告訴人A17(22)
㈠0000000 警詢(偵2381卷一第38-39頁反)
十、告訴人A18(23)
㈠0000000 警詢(偵2381卷一第40-40頁反)
十一、告訴人A19(17)
㈠0000000 警詢(偵2381卷一第41-44頁)
十二、告訴人A20(18)
㈠110722 警詢(偵2381卷一第45-48頁)
十三、告訴人A21(24)
㈠0000000 警詢(偵10248卷第17-17頁反)
十四、林賢禮
㈠0000000 警詢(偵10248卷第32-32之1頁反)
十五、告訴人A13(25)
㈠0000000 警詢(偵13165卷第12-13頁)
十六、被害人A12(15)
㈠0000000 調詢(偵14211卷一第19-22頁)
十七、被害人A03(1-5)
㈠0000000 調詢(偵14211卷一第108-115頁)
十八、被害人A05(8)
㈠0000000 調詢(偵14211卷一第215-219頁反)
十九、被害人A06(9)
㈠0000000 調詢(偵14211卷一第230-232頁反)
二十、告訴人A09(12)
㈠0000000 調詢(偵14211卷二第45-49頁)
二一、告訴人A10(13)
㈠0000000 調詢(偵14211卷二第58-62頁反)
二二、被害人A0011(14)
㈠0000000 調詢(偵14211卷二第96-98頁反)
二三、被害人A12(15)
㈠113311 調詢(偵14211卷二第104-107頁)
二四、陳莉玲
㈠0000000 調詢(偵14211卷二第108-110頁)
二五、鍾道榮
㈠0000000 調詢(偵14211卷二第136-140頁反)
丙、本院職權調查
一、邵鴻(明風行銷負責人)
㈠0000000 調詢(偵14211卷二第158-161頁)
二、張紺瑞
㈠0000000 調詢(偵14211卷二第173-176頁反)
貳、書證(偵卷部分)
⒈【告1】A02提出之海外學士留學定型化契約(他541卷第5-7頁反)
⒉【告2】A02提出之補習班隱名合夥合約及附件(他541卷第8-17頁)
⒊【告3】A02提出之財團法人淡海國際學校合夥合約及附件(他541卷第18-19頁反)
⒋【告4】A02提出之卡爾顧問有限公司退費協議書及附件(2021年)(他541卷第20-22頁反)
⒌【告5】A02提出之卡爾顧問有限公司退費協議書及附件(2022年)(他541卷第23-27頁)
⒍【附件1】A02匯款明細一覽表及附件(他541卷第28-34頁)
匯款證明13紙(他541卷第29-34頁)
⒎【告7-8】A02提出之卡爾國際實驗教育員工網路PO文(他541卷第43-45頁)
⒏【告9】A02提出之約翰實驗教育機構網路PO文(他541卷第46-48頁)
⒐【證1】A01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他968卷第5-7頁)
⒑【證2】A01提出之安祖斯幼兒園合夥合約及附件(他968卷第8-19頁)
匯款證明1紙(他968卷第17頁)
⒒【證5】A01提出之安祖斯國際幼兒園官網列印資料(他968卷第39-40之1頁)
⒓【證9】卡爾顧問有限公司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他968卷第42-42頁反面)
=偵9246卷第49-50頁【證7】
⒔【告A1】A14提出之卡爾顧問有限公司學/碩士留學定型化契約及附件(他1284卷第13-21頁)
⑴繳款明細及匯款證明2紙(他1284卷第18-19頁)
=偵2381卷二第101-102頁
⑵費用請款單及匯款證明1紙(他1284卷第20-21頁)
=偵2381卷二第103-104頁
⒕【告A2】A26開立之支票2紙(他1284卷第22頁)
⒖【告A3】A14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證明1紙(他1284卷第23-24頁) =偵2381卷二第105-106頁
⒗【告A4】A14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他1284卷第25頁)
⒘【告A5】A14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證明1紙(他1284卷第26-28頁) =偵2381卷二第107-109頁
⒙【告A6】A26開立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份(他1284卷第29-30頁) =偵2381卷二第110-111頁
⒚【告B1】A04提出之卡爾顧問有限公司新竹縣非學校型態卡爾實驗教育機構-中學部董事合約及附件(他1284卷第31-38頁)
匯款證明1紙(他1284卷第36頁)
=偵2381卷三第39頁
⒛【告B2】A04提出之卡爾顧問有限公司股東退款協議書及附件(他1284第39-42頁) =偵2381卷三第30-32頁
【告B3】A04提出之安祖斯幼稚園部股東合約及附件(他1284第43-52頁)
匯款證明及統一發票各1紙(他1284卷第52頁)
【告B4】A04提出之退款協證書(他1284卷第53-54頁)
【告B5】A04提出之卡爾顧問有限公司退款協議書及附件(他1284第55-59頁)
匯款證明1紙(他1284卷第59頁)
【告B6】A04提出之匯款證明2紙(他1284第60-61頁)
【告B7】A04提出之卡爾顧問有限公司加拿大安家費退費契約(他1284第62-64頁)
【告C1】A15提出其投資卡爾文教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資料(他1284卷第65-72頁)
⑴董事願任同意書(他1284卷第65頁)
⑵董事會簽到簿(他1284卷第66-67頁)
⑶經濟部109年3月5日函(他1284卷第68頁)
⑷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他1284卷第69-71頁)
⑸股利憑單(他1284卷第72頁)
【告C2】A15提出之合夥契約及附件(他1284卷第73-78頁)
匯款證明1紙(他1284卷第77頁)
【告C3】A15提出之匯款證明1紙及發票(他1284卷第79頁)
【告C4】A15提出之退款協議書(他1284卷第80-80之1頁)
【告D1】李宸風提出之合夥契約(他1284卷第81-82頁)
【告D2】李宸風提出之安祖斯幼稚園部股東合約及附件(他1284卷第83-95頁)
匯款證明1紙(他1284卷第92頁)
【告D3】李宸風提出之退款協議書2份(他1284卷第96-99頁)
【告E1】A07提出之安祖斯幼稚園部股東合約及附件(他1284卷第99之1-104頁)
【告E2】A07提出之卡爾顧問有限公司補習班股東合約及附件(他1284卷第105-111頁)
【告E3】A07提出之安祖斯二號幼兒園合夥合約及附件(他1284卷第112-124頁)
【告E4】A07提出之退款協議書3份(他1284卷第125-130頁)
A26提出之第一間補習班(丹學院)相關資料(偵6684卷第18-24頁)
⑴LOGO設計(偵6684卷第18-1頁)
⑵新竹縣政府申請備查函(偵6684卷第19頁)
⑶工程進度(偵6684卷第20頁)
⑷估價單(偵6684卷第21頁)
⑸傢俱報價(偵6684卷第22頁)
⑹課表(偵6684卷第23頁)
⑺夏令營簡章(偵6684卷第24頁)
新北市政府110年8月18日函及附件(偵6684卷第25-28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9日函及附件(偵6684卷第29-47頁)
⑴客戶基本資料
⑵交易明細(108.10.1-110.12.31)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4月8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41932號函及附件(偵6684卷第48-77頁反)
⑴客戶基本資料
⑵交易明細(108.10.1-110.12.30)
經濟部中部辧公室111年3月18日經中三字第11134506840號書函及附件(偵6684卷第78-87頁反)
⑴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3份(偵6684卷第79-84頁)
⑵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3份(偵6684卷第85-88頁反)
A08提出之納維亞準公共化幼兒園投資合約及附件(他1963卷第2-11頁)
A08提出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他1963卷第13-18)
A08提出之匯款證明3紙(他1963卷第21頁)
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1年5月31日教幼字第1110002337號函(偵9246卷第13頁)
【證6】A01寄給A26之存證信函及回證(偵9246卷第44-48頁)
【證8】A01提出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09號民事判決(偵9246卷第60-61頁)
【被1】新竹縣政府111年7月13日、111年6月22日函各1紙(偵緝68卷一第53-54頁)
【被5】本院及北院民事執行處函文(偵緝68卷一第59-75頁)
【被6】被告與杜文中100年11月10日LINE對話紀錄(偵緝68卷一第76-77頁)
【被8】被告創辦本案一系列教育體系說明及附件(偵緝68卷一第84-94頁反面)
⑴(附件一)創辦教育事業時間表(偵緝68卷一第85-85頁反面)
⑵(附件二)卡爾實驗教育機構-中學部學生升學榜單(偵緝68卷一第86-87頁)
⑶(附件五)新店總部資料(偵緝68卷一第89-93頁)
⑷(附件六)安祖斯幼兒園規劃圖(偵緝68卷一第93頁反面)
⑸(附件八)私幼營運新聞問題(偵緝68卷一第94頁反面)
【被9】安祖斯幼兒園花費明細(偵緝68卷一第95頁)
【被10】被告與2位前教職員之Line對話紀錄(偵緝68卷一第96-97頁)
【被11】加拿大QCC學校證書、Earl Gray校地照片(偵緝68卷一第98-103頁)
【被12】A14部分說明與附件(偵緝68卷一第104-106頁反面)
【被13】安祖斯幼兒園第一次股東會議出席名單(偵緝68卷一第116頁) =偵緝68卷一第94頁(附件七)
【被14】被告提出積欠員工薪資業經勞保局墊償相關資料(偵緝68卷一第117-128頁反面)
⑴卡爾教育基金會部分
①調解書(偵緝68卷一第117-117頁反)
②訪問紀錄(雇主)(偵緝68卷一第119-122頁反)
③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申請及切結書(偵緝68卷一第123-123頁反)
④墊償名冊(偵緝68卷一第124頁)
⑵約翰實驗教育機構部分
①調解書(偵緝68卷一第127-127頁反)
②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申請及切結書(偵緝68卷一第128頁)
③墊償名冊(偵緝68卷一第128頁反)
【被15】被告與A15LINE對話紀錄(偵緝68卷一第129頁-反面)
【被15】安祖斯幼兒園股東還款計畫(偵緝68卷一第130-133頁反面)
【被15】被告提出與案外人之退款協議書、調解資料(偵緝68卷一第134-138頁)
【被16】公告函、函稿(偵緝68卷一第139-141頁)
【被17】卡爾文教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緝68卷一第142-149頁)
【被18】卡爾顧問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07.1.1-111.12.31)(偵緝68卷一第150-193頁)
【被19】卡爾顧問有限公司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07.1.1-111.12.31)(偵緝68卷一第194-260頁)
【被20】卡爾顧問等公司之登記、立案資料(偵緝68卷一第261-265頁反面)
【被20】丹學院戶外橫式招牌設計(偵緝68卷一第267頁)
【被20】丹學院設計圖(偵緝68卷一第269頁反-273)
【被20】新北市政府110年6月22日、110年7月12日函各1份(偵緝68卷一第274-274頁反)
【被21】房屋土地訂購單2份、匯款資料4份(偵緝68卷二第15-17頁反面)
【被22】合庫銀行貸款契約2份、借款契約2份(偵緝68卷二第18-25頁反)
【被23】新店陽光park設計報價單及匯款資料(偵緝68卷二第26-30頁反面) 報價單=偵14211卷二第146頁
【被24】家電、家具支出資料(偵緝68卷二第31-35頁)
【被25】品牌設計與報價(偵緝68卷二第36頁)
【被26】屏東有機米訂購-報價單及匯款資料(偵緝68卷二第37-40頁反)部分
【被27】裝潢後現場照片(偵緝68卷二第41-43頁)
【被28】被告與A21之和解筆錄(偵緝68卷二第44頁)
本院112年訴字第990號民事判決(A0011)(偵緝68卷二第78-79頁反)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16號民事判決(偵緝68卷二第80-81頁)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1號民事判決(A01)(偵緝68卷二第88-88頁反)
【被29】告訴人A17、A19、A20、A18之退費相關資料(偵緝69卷第9-12頁)
【被30】積欠薪資
聲請調解資料(偵緝69卷第13-14頁)
【被31】被告與穎想力之合約(偵緝69卷第15-17頁)
【被32】幼兒園課程宣傳PPT資料(偵緝69卷第18-28頁反)
卡爾顧問有限公司渣打銀行帳戶相關資料(偵2381卷一第59-168頁)
⑴交易明細(0000000-0000000)(偵2381卷一第59-123頁)
⑵客戶基本資料(偵2381卷一第124頁)
⑶登入IP(偵2381卷一第125-150頁)
⑷現金提款傳票(偵2381卷一第151-166頁)
⑸VISA金融卡資料(偵2381卷一第167-168頁)
竹北市農會111年10月27日竹縣北農信字第1110003029號函及附件(偵2381卷一第169-174頁)
⑴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偵2381卷一第170-171頁)
⑵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偵2381卷一第172-174頁)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11月10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150201號函及附件(偵2381卷二第1-8頁)
⑴A26帳戶交易明細(偵2381卷二第2-6頁)
⑵取款憑條(偵2381卷二第7-8頁)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29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101807號函及附件(偵2381卷二第9-82頁)
⑴卡爾顧問有限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偵2381卷二第10-55頁)
⑵取款憑條(偵2381卷二第56-82頁)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8日永豐商銀字第1111026710號函及附件(偵2381卷二第83-84頁)
⑴交易明細(偵2381卷二第84-84頁反)
經濟部中部辧公室111年5月12日經中三字第11134511930號書函及附件(偵2381卷二第86-98頁)
⑴卡爾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偵2381卷二第87-98頁)
A14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偵2381卷二第116-125頁)
A15提出之匯款證明7紙(偵2381卷二第127-129頁)
A15提出之海外投資移民契约及附件(偵2381卷二第134-148頁)
匯款證明(偵2381卷二第145-148頁)
A15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偵2381卷二第149-187頁、卷三第1-26頁)
A04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偵2381卷三第35-38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17)(偵2381卷三第67頁)
A17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偵2381卷三第70-70頁反、第71頁反-72頁反)
A17之匯款證明1紙(偵2381卷三第71頁)
A18之匯款證明4紙(偵2381卷三第84頁)
A18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偵2381卷三第85-86頁)
A19提出之安袓斯幼兒園持股合約(偵2381卷三第121-124頁)
101.A19提出之淡海卡爾國際實驗教育合夥合約及附件(偵238
1卷三第125-137頁)
102.A19之匯款證明9紙(偵2381卷三第138-142頁)
103.A20提出之安祖斯幼兒園持股合約及附件(偵2381卷三第1
72-181頁)
104.A20之匯款證明12紙(偵2381卷三第182-188頁)
105.被告與A18之調解筆錄(偵2381卷三第200-200頁反)
106.【告1】A21提出之學/碩士留學定型化契約及附件(他969
卷第5-14頁反)
107.【告2】A21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他969卷第15-29頁)
108.【告3】A21提出之加拿大飛行學校電子郵件回信(他969
卷第30頁)
109.【告5】A21提出之本院支付命令(他969卷第32-35頁)
110.A21提出之匯款證明(偵10248卷第18-20頁)
111.A13提出之加拿大Express Entry移民定型化契約及附件
(偵13165卷第29-34頁)
112.A13提出之匯款證明6紙(偵13165卷第36-41頁)
113.A13提出之存摺影本(偵13165卷第42-46頁反)
114.A13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偵13165卷第48-57頁反)
115.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4日渣打商銀字第
1110038226號函及附件(偵13165卷第58-65頁)
⑴客戶基本資料
⑵交易明細(110.2.1-110.9.30)
⑶更換印鑑申請書(偵13165卷第65頁)
116.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3紙(偵13165卷第75-77頁
反)
117.法人登記資料1紙(偵13165卷第78頁)
118.調查局製作之卡爾案時序表及附件(偵14211卷一第24-34頁
反)
119.卡爾顧問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06.1.16-111.4.
7)(偵14211卷一第36-61頁反)
120.卡爾顧問有限公司中小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偵14211卷一第77
-78頁)
121.調查局製作之投資人資金流向表(偵14211卷一第79-82頁反)
122.調查局製作之A26貸款繳款紀錄及附件(偵14211卷一第83
-95頁反)
123.卡爾教育基金會107-109年餘絀及稅額計算表(偵14211卷一
第96-98頁反)
124.A03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偵14211卷一第116-126、128-
134頁)
125.A22之退款協議書(偵14211卷一第127、162頁)
126.A03提出之安袓斯國際幼兒園(N0.2)合夥合約(偵14211卷
一第135-136頁)
127.A03提出之淡海卡爾國際實驗教育合夥合約及附件(鄭智
文)(偵14211卷一第137-149頁)
匯款證明3紙(偵14211卷一第138-139頁)
128.A03提出之淡海卡爾國際實驗教育合夥合約及附件(黃心
儀等4人)(偵14211卷一第150-161頁)
匯款證明2紙(偵14211卷一第161頁)
129.A23之退款協議書(偵14211卷一第163-164頁)
130.A24之退款協議書(不完整)(偵14211卷一第165頁)
131.A03之退款協議書(偵14211卷一第166-167頁)
132.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6月22日新北教國字第1111145375號
函及附件(偵14211卷一第175-184頁反)
⑴卡爾實驗教育機構申請110學年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相
關資料(偵14211卷一第175頁反-184頁反)
133.A04提出之安祖斯幼兒園投資參考資料(偵14211卷一第19
0-198頁反)
⑴冰芬文教有限公司報價單(偵14211卷一第190-191頁)
⑵預算表(偵14211卷一第191頁反)
⑶安祖斯幼兒園高鐵校介紹(偵14211卷一第192-197頁)
⑷芎林-原上人幼兒園收支表(偵14211卷一第197頁反-198)
134.A04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偵14211卷一第209-210頁)
135.A05提出之安祖斯幼兒園合夥合約及附件(偵14211卷一第
220-226頁)
136.A05提出之退款協議書(偵14211卷一第227-227頁反)
137.A05提出之補習班合夥契約(偵14211卷一第228-228頁反)
138.A05提出之匯款證明2紙(偵14211卷一第229頁)
139.A06提出之安祖斯幼兒園高鐵校介紹(偵14211卷一第233-
239頁)
140.A06提出之安祖斯幼兒園合夥合約及附件(偵14211卷一第
240-246頁)
141.A06提出之匯款證明2份(偵14211卷一第247-247頁反)
142.A07提出之冰芬文教有限公司報價單(納維亞)(偵14211卷
二第12-13頁)
143.A07提出之幼兒園預算表(偵14211卷二第13頁反)
144.A07提出之冰芬文教有限公司報價單(安祖斯)(偵14211卷
二第21-23頁)
145.A07提出之匯款證明3紙(偵14211卷二第28頁)
146.A09提出之幼兒園合夥合約及附件(偵14211卷二第50-54
頁反)
147.A09提出之財團法人淡海國際學校合夥合約及附件(偵142
11卷二第55-57頁)
學校示意圖(偵14211卷二第57頁)
148.A09提出之匯款證明(偵14211卷二第57之1頁)
149.A10提出之安祖斯幼稚園部股東合約及附件(偵14211卷二
第63-68頁反)
匯款證明1紙(偵14211卷二第67頁)
150.A10提出之安祖斯幼兒園投資參考資料(偵14211卷二第69
-75頁反)
⑴建物管理服務費合約(偵14211卷二第69頁)
⑵A10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4211卷第70頁)
⑶芎林-原上大幼兒園收支表(偵14211卷二第71頁反-72頁)
⑷唐裕室内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報價總表(偵14211卷二第72頁反)
⑸幼兒園預算表(偵14211卷二第73頁)
⑹冰芬文教有限公司報價單(納維亞)(偵14211卷二第73頁反-74頁反)
⑺土地建物租賃合約(偵14211卷二第75頁反)
⑻租金支出明細表(偵14211卷二第75頁反)
151.A10提出之財團法人淡海國際學校合夥合約及附件(偵142
11卷二第76-77頁反)
匯款證明1紙(偵14211卷二第77頁)
152.A10提出之淡海卡爾國際實驗教育合夥合約及附件(偵142
11卷二第78-84頁)
匯款證明1紙(偵14211卷二第79頁)
153.A10提出之淡海約翰國際實驗教育合夥合約及附件(偵142
11卷二第85-91頁)
匯款證明1紙(偵14211卷二第86頁)
154.A10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偵14211卷二第95頁)
155.A0011提出之安祖斯幼稚園部股東合約及附件(偵14211
卷二第99-103頁反)
匯款證明1紙(偵14211卷二第103頁)
156.陳莉玲提出之卡爾教育相關機構財務報表(偵14211卷二第11
1-130頁反)
⑴捐款明細
⑵綜合損益表
⑶資産負債表
157.陳莉玲手寫之時間軸分析(偵14211卷二第131頁反-133頁反)
158.郡鴻提出之陽光Park設計案付款紀錄(偵14211卷二第164頁)
159.邵鴻提出之新店陽光park設計案報價單2紙(偵14211卷二第1
65-165頁反)
160.邵鴻提出之陽光Park實景照、示意圖、平面設計圖(偵14211
卷二第166-172頁反)
161.告訴人等提出之書狀所附資料(本院卷1第29至31頁、第215 至220頁)
162.被告114年4月14日提出書狀所附資料(本院卷1第221至298頁)
163.被告114年6月28日提出書狀所附資料(本院卷1第335至560 頁)
164.被告114年8月12日提出被證27-1(本院卷2第107頁)
165.被告114年11月17日提出之附表1(本院卷2第131-132頁)
166.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回函資料(本院卷2第137-1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