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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14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律師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茂富




選任辯護人  謝錫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056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肆拾肆萬陸仟零捌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  實
一、甲○○明知其無律師證書,亦非依法令執行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之犯意,於民國105年至112年間,以甲○○或「黃茂泉」之名,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委任,以代為撰寫訴訟書狀、遞狀及出庭之方式,辦理如附表一所示之訴訟事件,並收受如附表一所示之報酬。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9至47頁),核與證人陳文盛、游正琳、羅秋君、謝榮益、黃麗秋、曹富、李瑀絜、劉昌盛、洪堯正分別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112年度他字第2266號卷【下稱他2266卷】第19至20頁、第55至57頁、第63至65頁、第81至82頁、第115至117頁、第119至121頁、第123至125頁、第129至131頁、第145至147頁、第150至151頁),並有被告之中華郵政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律師查詢頁面資料、如附表一所示之相關證據資料各1份、手機訊息及相片翻拍照片8張附卷可憑(見他2266卷第61至62頁、第101至105頁、112年度他字第2732號卷【下稱他2732卷】第36頁、112年度偵字第21056號卷【下稱偵卷】第58至61頁),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可資佐證。是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之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又被告於105年至112年間,多次受人委任,以代為撰寫訴訟書狀、遞狀及出庭之方式,辦理訴訟事件之行為,因係基於同一犯意,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其無律師證書,亦非依法令執行業務之人,竟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除影響當事人權益外,亦損害國家設立律師專業證照之公信力及司法秩序,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有建材、運輸之工作,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為專科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為上開犯行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446,089元,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為上開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律師法第127條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違反第一百十五條,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委任人
相對人
訴訟事件
收受之報酬
相關證據資料
1
曹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曹富)
蔡信義即瑞豐建材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10號
1,209,683元
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明細、案件卷宗資料影本(見他2266卷第126至128頁、第205至211頁、他2732卷第152至153頁)
陳裕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年度司促字第6498號
王聰明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緝字第2453號
許連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司票字第1874號
2
吉祥木有限公司(黃麗秋)
賴文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年度司促字第3032號
50萬元
不起訴處分書、案件卷宗資料影本、受任契約書(見他2266卷第37頁、第215至218頁、他2732卷第161至162頁、偵卷第70頁)
吳秀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年度司促字第16010號
林姿羽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13653號
李湘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年度基簡調字第301號
3
裕順建材有限公司(謝榮益)
黃復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64號
20萬元
不起訴處分書、案件卷宗資料影本(見他2266卷第42頁、第197至200頁)
林俊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年度司促字第5294號
李得勳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15912號
4
昌盛木材行、昌盛製材工廠(劉昌盛)
郭昭良
郭俊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年度嘉簡字第498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102號
106年度司促字第4444號
30萬元
不起訴處分書、案件卷宗資料影本(見他2266卷第148至149頁、第174至196頁)
劉國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年度司促字第9471號
林增忠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11424號
劉金龍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緝字第387號
宋美華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緝字第814號
詹益西即祥宏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年度促字第13586號
5
協和建材有限公司(李瑀絜)
張勇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調偵字第1401號
473,874元
郵政存簿儲金存款單、匯款明細、不起訴處分書(見他2266卷第132至144頁)
康世欽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調偵緝字第233號
連奕翔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調偵緝字第333號
周曄震
蘇威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2940號
呂紹漳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3655號
呂玉婷
呂文龍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調偵字第134號
6
幸勝建材有限公司(洪堯正)
榮聖營造有限公司、賴玉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年度司票字第17886號
20萬元
郵政存簿儲金存款單、受任契約書、存款人收執聯、案件卷宗資料影本(見他2266卷第152至163頁、第203至204頁)
7
富帝建材有限公司(羅秋君)
李皆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年度司促字第23812號
24萬元
不起訴處分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案件卷宗資料影本(見他2266卷第67頁、第70至79頁、第87頁、第212至214頁)
楊振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調偵字第1133號
8
康龍企業有限公司(游正琳)
鍾宜蓁
汪哲銘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7857號
315,532元
不起訴處分書、受任契約書(見他2266卷第38至39頁、第50頁、第86頁)
徐憲忠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調偵字第694號
9
陳文盛
何雅慧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143號
7,000元
刑事告訴狀、不起訴處分書(見他2266卷第3至16頁、第94至95頁)
收受之報酬總計
3,446,089元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1
吉祥木有限公司受任契約書
肆張
2
康地建材有限公司受任契約書
壹張
3
富邦商務法律事務所甲○○名片
壹張
4
游正琳受任契約書
壹本
5
弘國企業社受任契約書
壹張
6
楊千慧受任契約書
柒張
7
羅銘遠受任契約書
參張
8
富帝建材公司刑事告訴狀等資料
玖張
9
鍾秉樺刑事告訴狀等資料
拾張
10
iPhone手機
壹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