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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宜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宜庭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