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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79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87號
                                                 第462號
                                                 第550號
                                                 第564號
                                                 第618號
                                                 第654號
                                                 第735號
                                                 第736號
                                                 第749號
                                                第1093號
                                      113年度易字第376號
                                                 第395號
                                                 第572號
                                                 第652號
                                                 第795號
                                                 第796號
                                                 第877號
                                                 第9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崔奕恩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林士淳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229號、第17529號、第17817號、112年度偵字第589號、第590號、第609號、第611號、第1449號、第2847號、第4413號、第4979號、第5354號、第6211號、第6328號、第6423號、第6763號)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4936號),本院受理後認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竹簡字第116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7224號、第7293號、第7766號、第7888號、第8176號、第8256號、第8585號、第9362號、第9904號、第9921號、第9924號、第9926號、第10632號、第10881號、第11295號、第11650號、第12702號、第13198號、第13476號、第13663號、第16232號、113年度偵字第3551號、第5113號、第4556號、第4572號、第4589號、第6533號、第5172號、第6885號、第8693號、第9666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當方式,施以監護壹年。
    事  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52、55至59所示行竊時間、地點,趁無人在場看管之際,徒手竊取上開各編號所示之被竊財物,得手後隨即離去;另於附表編號53、54所示行竊時間、地點,基於毀棄損壞及竊盜之犯意,先徒手強拉開啟美廉社新竹中山店自動門,致令自動門電鎖、地鎖毀損而不用,足以生損害於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再進入上開門市著手翻動物品、打開抽屜搜尋財物,惟未覓得現金而竊盜未遂,隨即離開現場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致廷、徐竹君、李翊禎、丙○○、李俊育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邱羽伶、王霈錦、蘇薇宇、施怡盈、李苡晴、黃小容、施惠鈞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林姿穎、許洹、陳延任、郭柏彤、黃玉美、張鄭霖、王聖仁、陳宛鈴、鍾妍穎、王璿喬、林佩鳳、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王文英、潘玟瑄、曾博宸、施怡如、陳亭伊、呂浩文、吳佩郿、劉純瑞、曾仁傑、許桂華、葉子豪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張文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下稱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張益菁訴由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及陳雅芳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普通竊盜罪、普通竊盜未遂罪、毀損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之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6229號偵卷第9至10頁、第40至41頁、第56至60頁、本院卷第70頁、第74至75頁、17529號偵卷第4至6頁、17817號偵卷第5至8頁、611號偵卷第5至6頁、1449號偵卷第5至6頁、2847號偵卷第6至7頁、4413號偵卷第26至29頁、5354號偵卷第10至11頁、6211號偵卷第9至10頁、6328號偵卷第7至9頁、6763號偵卷第9至10頁、7293號偵卷第5至9頁、8176號偵卷第7至8頁、8256號偵卷第5至9頁、9904號偵卷第15至20頁、9921號偵卷第14至16頁、9924號偵卷第14至18頁、9926號偵卷第15至19頁、11650號偵卷第15至16頁、12702號偵卷第12至14頁、13476號偵卷第12至14頁、16232號偵卷第6至15頁、14936號偵卷第4至7頁、3551號偵卷第4至5頁、4556號偵卷第5至6頁、4572號偵卷第4至5頁、4589號偵卷第5至6頁、5113號偵卷第5至6頁、5172號偵卷第32至34頁、6885號偵卷第31至33頁、8693號偵卷第29至31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413號偵卷第9至12頁、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87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08頁、第413頁),且有附表各編號所列證據在卷可稽從而,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事實欄暨附表編號1至52、55至5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事實欄暨附表編號53、5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且被告就所犯毀損及竊盜未遂罪,均係基於單一犯意,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竊盜未遂處斷
(二)被告就事實欄暨附表編號1至59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又被告就事實欄暨附表編號53、54部分所為,均已著手實行竊取財物而未得逞,均為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被告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但不適用同條第1項規定。
 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2.被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長期因自閉症、偷竊疾患及衝動控制障礙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生醫醫院(竹東院區)【原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竹東分院】就醫及住院,有該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就醫病歷紀錄1份存卷可查(見17529號偵卷第19頁、本院卷第63頁及112年度易字第387號病歷卷1、卷2)。而本案經本院送請被告案發後住院治療之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下稱為恭紀念醫院)對被告實施鑑定,該醫院精神醫療中心主治醫師林玉財經由被告之過去史(出生、生長、就學、家庭、精神科就醫、前科等狀況)、會談所蒐集得到之資料、精神檢查、心理測驗等資料,所為之鑑定結論略以:被告從小患有自閉症及中度智能不足,致使其認知能力、判斷能力及行為控制能力下降,高中開始出現連續偷竊行為,無法控制其偷竊衝動,因此被告在本案案發時之精神狀況為其辨識其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達顯著降低等節,有為恭紀念醫院113年7月30日為恭醫字第1130000432號函暨檢附之該院精神醫療中心司法鑑定書、鑑定人結文(見本院卷第143至151頁)在卷可參
 3.本院審酌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警詢時供稱:零錢箱是我竊取的,竊取後我往西門街方向逃逸等語(見該案偵卷第9頁反面及第10頁正面);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警詢時供稱:我竊取店內捐款項都拿去買彩卷,竊取後就逃跑離開等語(見該案偵卷第5至6頁);附表編號3所示案件警詢時供稱:我竊取捐款箱是要拿去搭高鐵,竊取後我逃跑離開等語(見該案偵卷第6至7頁);附表編號9所示案件警詢時供稱:我當時看到零錢箱內有錢,就直接徒手把零錢箱拿走了等語(見該案偵卷第7頁);附表編號20所示案件警詢時供稱:行竊當天差不多是9點20幾分的時候,是鬍鬚張魯肉飯店家的老闆追出來,叫我把零錢箱還給他,我把零錢箱還給他就離開了等語(見該案偵卷第10頁);附表編號21所示案件警詢時供稱:我竊取零錢箱,是想要拿裡面的錢等語(見該案偵卷第8頁);附表編號26所示案件警詢時供稱:我竊取的新臺幣(下同)2萬元都花光了,我知道竊取他人的財物是違法的等語(見該案偵卷第7至8頁);附表編號29所示案件警詢時供稱:我竊取早餐店愛心零錢箱,是因為當下缺錢所以沒有想這麼多,我知道竊盜他人財物是違法的,我之前曾犯過竊盜罪等語(見該案偵卷第8頁);附表編號34所示案件警詢時供稱:我竊取被害人放在籃子內的金錢,被害人有叫住我,那時候我剛拿完錢,被被害人聲音嚇到,知道自己拿錢被發現了,所以我隨即拔腿狂奔等語(見該案偵卷第15頁);附表編號43所示案件警詢時供稱:案發那時候,我人剛好就在竹北,原本要找牛肉麵店下手的,是因為剛好經過自助餐,發現沒有人,就進去拿收銀檯裡面的錢等語(見該案偵卷第13頁);附表編號50所示案件警詢時供稱:我當時經過,看到店內有零錢箱就盯上了等語(見該案偵卷第5頁反面);附表編號51所示案件警詢時供稱:我進去萊爾富便利商店,本來是要去店內購買東西,後來經過休息室,進去看到桌上有一疊千元鈔現金,就忍不住拿走了等語(見該案偵卷第5頁);附表編號52所示案件警詢時供稱:我竊取零錢箱,只是想要拿裡面的金錢,我知道竊取他人物品是違法的等語(見該案偵卷第5頁反面、第6頁正面);附表編號53、54所示案件警詢時供稱:我徒手拉門跟路邊地上撿來的石頭砸門,破壞美廉社大門後進入,我沒有拿東西,我只想拿錢,但都找不到錢等語(見該案偵卷第5頁反面),被告甚且於竊得附表編號14所示募款箱後,隨即於附近之影像博物館外取出箱內現金,並將較不具價值之1元硬幣棄置、散落一地(見該案偵卷第50至52頁、第55頁監視器影像截圖及現場照片)。則以上開供述多是被告為竊盜犯行當場經逮捕移送或嗣後短時間內經警傳訊被告所得悉之內容,可見被告對於其上開所為係違法之竊盜犯行均有認識,且就所竊物品價值具判斷能力,並知道竊盜得手後要趕快逃離現場,可認定被告實際知悉其行為係違法卻仍為之。是被告於本案案發時雖罹患上開精神疾病,但難認已經達到全然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程度。然而,被告屢在有監視錄影監控之地點執意下手行竊,且多是趁被害人疏於注意、看管時徒手行竊,並有數次於犯案後隨即被發現查獲,手法簡單粗糙,可見被告難以與常人相同控制自己之竊盜衝動,因認被告實施本案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當下確實處於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均較常人顯著減低之狀況,前開司法鑑定報告亦同此認定。而前揭鑑定報告是經由與本案無利害關係之專業醫師依其專業知識所為之判斷,更與上開被告在本案行為及後續供述所呈現之狀況相符,是上開鑑定報告之結論,堪可採信。爰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就附表編號53、54部分遞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自111年10月起至113年1月間犯下多起竊盜犯行,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法治觀念,所為實有不該,然念及其長期罹患上開精神病症致使其頻繁為竊盜犯行,又所竊取者多為公益機構之慈善捐款箱,竊取之物品價值非鉅,並始終坦承上開犯行等情,且其竊得財物除附表編號32、34外,均已發還各被害人及由被告父母親代為和解賠付或另以捐款方式實際賠付完訖,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其自述國中肄業,目前無業,經濟狀況小康,與父母、妹妹同住,未婚,無子女(見本院卷第41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於1年4個月的期間多次為同類型竊盜行為之整體非難性、刑罰邊際效益遞減等因素,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均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末按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同法第8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涉犯本案犯行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原因,已如前述;本院復參酌被告本案之行為情狀,及上開司法鑑定報告書評估:被告再犯或危及公共安全之可能性仍高,有監護處分之需要等語;再衡酌被告前於111年5月26日因犯搶奪罪,經本院另以111年訴字第484號審理並依被告母親所述被告已多次住院,先前有透過藥物調整,當時狀況比較穩定,會再與醫生討論等語,認被告仍會繼續就醫,亦有家人協助尋求改善方法,而認尚無需依刑法第87條第2項施以監護。然被告於該案後,竊盜犯行頻率甚高,顯然就醫、住院及服藥已無法排除被告將來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是為達到防衛社會之目的,並參酌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令被告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應適於達成此一目的。故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期間為1年,以期被告透過更有強制治療效果之保安處分,早日回歸社會正常生活。
六、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所竊得之物品,除附表編號32、34外,均經警方扣案後發還被害人、被告父母親代為和解賠付或另以捐款方式實際賠付完訖,堪認該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至被告就附表編號32、34犯行所竊得之財物,分別為愛心零錢箱1個及發票1紙、現金70元,犯罪所得價值低微,爰依前揭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陳榮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廖啟村、張馨尹、謝宜修追加起訴,檢察官沈郁智、張瑞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害人未標註(提告)者,均係未提出告訴】
編號
行竊時間
   (民國)
行竊地點
被害人
被竊財物
   (新臺幣)
偵查案號/證據
     主文
1
111年11月2日8時23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群廣登早餐店
涂朝能
林國偉
青少年純潔協會捐款箱箱1個(內有現金2,384元)(全部發還,已和解)
111年度偵字第16229號/證人即被害人涂朝能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共18張(見該案偵卷第7頁、第11至12頁、第14至26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1年10月12日11時24分許
新竹縣○○市○○○路000號拿坡里披薩竹北店
洪晟峯 
財團法人伊甸基金會愛心零錢箱1個(內有現金300元)(零錢箱已發還)(賠付1,500元,已和解)
111年度偵字第17529號/證人即被害人洪晟峯警詢時之證述、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8張(見該案偵卷第8至14頁、第21至24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1年10月11日9時40分許
因竹縣○○市○○街000號迅盈彩券行
羅秀珍
中華社團法人青少年純潔運動協會零錢箱1個(內有現金500元)(零錢箱已發還,賠付1,000元,已和解)
111年度偵字第17817號/證人即被害人羅秀珍警詢時之證述、員警職務報告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共4張(見該案偵卷第4頁、第9至14頁、第26至27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1年10月10日20時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意文飲食店
林姿穎
(提告)
社團法人台灣浪愛永恆協會零錢箱1個(內有現金200元)(已
捐該協會500元
112年度偵字第589號/證人即告訴人林姿穎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共7張(見該案偵卷第4至5頁、第8至10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11年10月16日11時50分許
新竹市○區○○路00號茶棧飲料店
黃翔聆
零錢箱1個(內有現金300元)(賠付300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590號/證人即被害人黃翔聆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共6張。(見該案偵卷第4頁、第7至10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11年10月11日22時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地下1樓Mia C'bon超市
許洹
(提告)
家樂福基金會零錢箱1個(內有現金2,000元)
(賠付2,000元
,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609號/證人即告訴人許洹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共4張(見該案偵卷第5至7頁、第11至12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11年11月4日9時30分許
新竹市○區○○路00號提亞諾麵包店
李致廷
(提告)
零錢箱1個(內有現金5,487元)(賠付7,000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611號/
證人即告訴人李致廷
、證人陳雅萍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共5張(見該案偵卷第4頁、第7至8頁、第14至16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11年11月4日8時43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拉亞早餐店
俞純儀、
林天樂
財團法人伊甸基金會愛心零錢箱1個(內有現金300元)、浪浪動物協會善心捐款箱1個(內有現金100元)(賠付1,000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1449號/證人即被害人俞純儀、林天樂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共3張(見該案偵卷第4頁、第7至11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11年11月4日15時25分許
新竹市○區○○街00號大騰肉夾饃店
郭淑慧、
陳延任
(提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向陽關懷協會零錢箱1個(內有現金500元)(零錢箱已發還,賠付1,000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2847號
/證人即被害人郭淑慧、告訴人陳延任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共17張(見該案偵卷第5頁、第8至23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11年10月20日10時40分許
新竹縣○○鄉○○村○○路0段000號一吉彩券行
李國禎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零錢箱1個(內有現金500元)(賠付500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4413號/證人即被害人李國禎警詢時之證述、員警職務報告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見該案偵卷第5至6頁、第8頁、第13至14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11年10月21日
15時許
社團法人台灣護家協會零錢箱1個(內有現金1,000元)(賠付1,000元,已和解)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11年10月16日11時13分
新竹市○區○○街00號粥師傅
李煜翔、
呂浩文(起訴書誤載為呂文浩,應予更正)
社團法人台灣浪愛永恆協會愛心捐款箱1個(內有現金500元)(賠付500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4979號/證人即被害人呂浩文、李煜翔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0張(見該案偵卷第4頁、第7至13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111年10月25日14時30分許
新竹市○區○○路00號前彩券攤
王文英
(提告)
彩券25張(價值5,000元)(賠付1萬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5354號/證人即告訴人王文
英、潘玟瑄、曾博宸
、施怡如、陳亭伊、
呂浩文、證人林念徵
、呂慶宗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6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共68張(見該案偵卷第4至9頁、第13至14頁、第18至21頁、第23至29頁、第48至83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111年10月14日14時30分許
新竹市○區○○街000號三分春色飲料店
潘玟瑄
(提告)
社團法人台灣浪愛永恆協會募款箱1個(內有現金1,000元)
(賠付1,000元
,已和解)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111年10月15日11時10分許
新竹市○區○○路00號茶棧飲料店
曾博宸
(提告)
浪愛永恆協會零錢箱1個(內有現金200元)(賠付200元,已和解)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111年10月30日20時59分許
新竹市○區○○街000號丫美姨飲料店
施怡如
(提告)
浪浪動物協會善心捐款箱1個(內有現金1,000元)(賠付1,000元,已和解)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111年11月3日20時24分許
社團法人育新青少兒關懷協會捐款箱1個(內有現金300元)(賠付1,500元,已和解)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111年10月28日9時30分許
新竹市○區○○路00號摩斯漢堡店
陳亭伊
(提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勵友中心愛心捐款箱1個(內有現金1,000元)(捐款箱已發還,賠付1,
000元,已和解
。)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111年11月5日16時49分許
新竹市東區東門市場1090號攤位
呂浩文
(提告)
社團法人台灣浪愛永恆協會零錢箱1個(內有現金500元)(賠付1,000元,已和解)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112年3月2日9時19分許
新竹縣○○市○○○路000號鬍鬚張魯肉飯竹北光明店
邱羽伶
(提告)
零錢箱1個(內有現金2,000元)(零錢箱及內容物已當場返還)
112年度偵字第6211號/證人即告訴人邱羽伶警詢時之證述、員警職務報告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8張(見該案偵卷第4至6頁、第16至17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111年10月13日13時35分許
新竹縣○○市○○街000號阿錦米粉湯
王霈錦
(提告)
財團法人基督教芥菜種會零錢箱1個(內有現金1,000元)(賠付該機構1,000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6328號/證人即告訴人王霈錦警詢時之證述、員警職務報告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8張(見該案偵卷第6頁、第11至12頁、第20至21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111年10月16日
16時17分許
財團法人基督教芥菜種會零錢箱1個(內有現金1,000元)(賠付該機構1,000元,已和解)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112年2月9日4時24分許
新竹市○○區○○○路0號皇茗薑母鴨店
施銘陽
外套1件(已和解賠付完畢)
112年度偵字第6423號/證人即被害人施銘陽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19張(見該案偵卷第3至14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111年11月5日20時51分許
新竹縣○○市○○街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205之1號,應予更正)胖老爹炸雞店
蘇薇宇
(提告)
兒福聯盟零錢箱1個(內含現金2,500元)(賠付2,500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6763號/證人即告訴人蘇薇宇警詢時之證述、員警職務報告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8張(見該案偵卷第5至7頁、第18至21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112年2月11日15時19分許
新竹市○區○○路00號飲豆漿店
郭柏彤
(提告)
愛心零錢箱1個(箱內金額不明)(賠付3,500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7224號/證人即告訴人郭柏彤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監視器光碟1片(見該案偵卷第4頁、第7至9頁、第13至14頁、卷末光碟片存放袋)。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112年2月3日3時35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
戴嘉德

現金2萬元(賠付2萬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7293號/證人即被害人戴嘉德警詢時之證述、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見該案偵卷第4頁、第10至13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112年3月7日19時12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瑞雄彩券行
黃玉美
(提告)
刮刮樂16張(價值1,600元)(賠付2,000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7766號/證人即告訴人黃玉美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監視器光碟1片(見該案偵卷第5至7頁、第12至14頁、卷末光碟片存放袋)。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111年11月1日21時7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老賴茶棧飲料店
徐竹君
(提告)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愛心零錢箱1個(含箱內現金
,價值約1,000元)(賠付1,500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7888號/證人即告訴人徐竹君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7張、監視器光碟1片(見該案偵卷第4至9頁、卷末光碟片存放袋)。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112年3月6日7時29分許
新竹縣○○市○○街00○0號美而美早餐店
施怡盈
(提告)
基督教芥菜種會愛心零錢箱1個(內有現金700元)(賠付700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8176號/證人即告訴人施怡盈警詢時之證述、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7張、監視器光碟1片(見該案偵卷第4至6頁、第19至20頁、卷末光碟片存放袋)。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112年3月30日7時53分許
新竹縣○○市○○街000號八號月台
林逢機

社團法人中華青少年純潔運動協會零錢箱1個(箱內金額不明)(賠付1,000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8256號/證人即被害人林逢機警詢時之證述、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監視器光碟1片(見該案偵卷第4頁、第10至13頁、第16至17頁、卷末光碟片存放袋)。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112年3月22日18時27分許
新竹市○區○○街000○0號彩券行
張鄭霖
(提告)
刮刮樂2張(價值600元)(賠付6,000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8585號/證人即被害人張鄭霖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8張、監視器光碟1片(見該案偵卷第4至5頁、第12至15頁、卷末光碟片存放袋)。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112年3月22日8時6分許
新竹市○○區○○路00號家佳五金百貨
王聖仁
(提告)
愛心零錢箱1個、發票1張
112年度偵字第9362號/證人即告訴人王聖仁、證人洪世楠警詢時之證述、證人林念微於偵詢中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影像畫面及現場蒐證照片共15張、監視器光碟1片(見該案偵卷第13頁、第16至20頁、第25至28頁、第37至44頁、卷末光碟片存放袋)。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112年3月15日12時1分許
新竹縣○○市○○○路00號OK便利商店竹北光明店
李苡晴
(提告)
背包1個(內含現金1萬2,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應予更正】)(背包已發還,賠付1萬2,000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9904號/證人即告訴人李苡晴警詢時之證述、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影像畫面及現場蒐證照片共13張、監視器光碟1片(見該案偵卷第14頁、第21至24頁、卷末光碟片存放袋)。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112年3月31日7時36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臺鐵新竹站前站出口走廊
張文龍
(提告)
現金70元
112年度偵字第9921號/證人即告訴人張文龍、證人林鎮烈警詢時之證述、車站營運交易明細表3紙、監視器影像畫面及現場蒐證照片共16張(見該案偵卷第17至28頁、第31至33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112年4月5日23時54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麥味登新竹經國店
李翊禎
(提告)
社團法人臺南市徐園長護生協會零錢箱1個(內有現金8,000元)(賠付6,000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9924號/證人即告訴人李翊禎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監視器影像畫面及現場蒐證照片共9張、監視器光碟1片(見該案偵卷第13頁、第19至20頁、第22至26頁、卷末光碟片存放袋)。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112年3月24日16時10分許
新竹市○區○○街00號大粒粉圓店
徐佩筠、吳宜蒨

財團法人基督教芥菜種會愛心零錢箱1個(箱內金額不明)(賠付1,000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9926號/證人即被害人吳宜蒨、徐佩筠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刑案證物移交單、監視器影像畫面及現場蒐證照片共12張(見該案偵卷第14頁、第20至36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112年4月1日14時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F5水之屋沙龍
陳宛鈴
(提告)
小費箱1個(內含現金800元)(0元和解,被害人不要求賠償)
112年度偵字第10632號/證人即告訴人陳宛鈴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監視器影像畫面及現場蒐證照片共5張、監視器光碟1片(見該案偵卷第14至15頁、第18至20頁、卷末光碟片存放袋)。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112年3月20日8時47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台灣公益彩卷行
蔡佩芳

愛心零錢箱1個(箱內金額不明)(賠付1,000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10881號/證人即被害人蔡佩芳、證人黃文濱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影像畫面及現場蒐證照片共11張(見該案偵卷第14頁、第18至21頁、第26至28、第38至43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112年3月5日20時40分許
新竹市○區○○路00號鯛可頌鯛魚燒店
吳佩郿
(提告)
懷安協會之愛心零錢箱1個(箱內金額不明)(賠付1,000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11295號/證人即告訴人吳佩郿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共8張(見該案偵卷第13至15頁、第24至26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112年3月25日上午10時21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可媽章魚小丸子章魚燒店
鍾妍穎
(提告)
華山基金會之愛心零錢箱(內有現金2,000元)(賠付2,000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11650號/證人即告訴人鍾妍穎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共9張(見該案偵卷第14頁、第17至23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112年3月16日14時33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薏人界甜品店
呂浩文
社團法人台灣浪愛永恆協會之愛心零錢箱(內有現金300元)(賠付300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12702號/證人即被害人呂浩文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共6張(見該案偵卷第11頁、第15頁至18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112年3月5日上午10時54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號劉姊姊飯糰店
王璿喬
(提告)
社團法人台灣之心愛護動物協會之愛心零錢箱(內有現金2,000元)(賠付3,000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13198號/證人即告訴人王璿喬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
(見該案偵卷第11頁
、第15頁、第17至20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112年4月5日17時15分許
新竹縣○○市○○○街00號劉師傅自助餐六家店
黃小容
(提告)
1,500元(已和解賠付完畢)
112年度偵字第13476號/證人即告訴人黃小容警詢時之證述、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見
該案偵卷第10至11頁
、第15頁、第18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112年3月27日7時30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合家自助餐店
林佩鳳
(提告)
愛心零錢箱1個(箱內金額不明)(賠付2,000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13663號/證人即告訴人林佩鳳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共9張、監視器光碟1片(見該案偵卷第11頁、第15至17頁、第29至33頁、卷末光碟片存放袋)。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112年3月2日11時許
新竹市東區新竹車站地下道出口處
劉純瑞
(提告)
500元(賠付1,000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16232號/證人即告訴人劉純瑞、曾仁傑、證人即被害人林紓安、證人林念徵警詢時之證述
、員警偵查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共9張、監視器光碟1片(見該案偵卷第3至5頁、第16至23頁、第38至41頁、卷末光碟片存放袋)。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112年3月24日8時26分許
新竹市○區○○路00號號內
曾仁傑
(提告)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愛心零錢箱1個(內有3,000元)(賠付1,000元,已和解)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
112年4月8日4時48分許
新竹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內
林紓安
現金1,500元(賠付1,500元
,已和解)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
112年3月24日9時56分許
新竹市○區○○街0號之台灣彩券金盈店
陳雅芳(提告)
慈善箱1個(內有現金600元)(賠付1,000元,已和解)
112年度偵字第14936號/證人即告訴人陳雅芳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監視器光碟1片(見該案偵卷第3頁、第8至9頁、第19至21頁、卷末光碟片存放袋)。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偵查報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監視器光碟各1份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
113年1月15日9時42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臺鐵新竹火車站後站地下道票房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提告)
現金4,100元(賠付4,100元,已和解)
113年度偵字第3551號/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陳冠蓁警詢時之證述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0張、監視器光碟1片(見該案偵卷第6至12頁、卷末光碟片存放袋)。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
113年1月20日13時13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新康藥局
陳珮瑜
青少年純潔協會零錢捐款箱(內有現金2,219元,已發還)(已和解)
113年度偵字第4556號/證人即被害人陳珮瑜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共15張(見該案偵卷第4頁、第7至12頁、第17至20頁
)。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
113年1月9日13時10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歡樂門市
許桂華(提告)
現金2萬9,000元(賠付2萬9,000元,已和解)
113年度偵字第4572號/證人即告訴人許桂華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見該案偵卷第3頁、第6至9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2
113年1月16日9時40分許
新竹縣○○市○○街00號有利脆皮豬餐廳
葉子豪(提告)
流浪動物基金會零錢捐款箱(內有現金2,000餘元)(賠付5,000元,已和解)
113年度偵字第4589號/證人即告訴人葉子豪警詢時之證述、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共9張(見該案偵卷第4頁、第7至8頁、第13至17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3
113年1月18日2時52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美廉社新竹中山店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提告)
無(未遂)(賠付自動門修理費用4,620元,已和解)
113年度偵字第5113號/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靖濰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新岱自動門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2紙、監視器光碟1片(見該案偵卷第4頁、第7至10頁、第16至19頁、卷末光碟片存放袋)。
甲○○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參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
113年1月19日4時20分許
無(未遂)(賠付自動門修理費用1萬4,123元,已和解)
甲○○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參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5
112年4月10日9時54分許
新竹縣○○市○○路000號六扇門火鍋店
施惠鈞(提告)
手提袋1個(內有現金8萬9,960元、車輛鑰匙2把、耳機1個(已發還2萬7,056元,其餘之物亦已領回)(另賠付6萬2,910元,已和解)
113年度偵字第6533號/證人即告訴人施惠鈞、證人林念徵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報告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贓物認領單2紙、產品收購單2紙、悠遊卡交易紀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見該案偵卷第4頁、第12至41頁、第47至52頁、第55至56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6
113年1月3日18時20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甜甜圈烘焙坊
乙○○
零錢箱1個(內有現金3、4千元)(賠付4,000元,已和解)
113年度偵字第5172號/證人即被害人乙○○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見該案偵卷第4頁、第7至9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7
113年1月18日3時55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風味情早餐店
丙○○
(提告)
愛心捐款箱1個(內有現金2、3千元)(賠付4,000元,已和解)
113年度偵字第6885號/證人即告訴人丙○○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見
該案偵卷第4至7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8
113年1月11日15時46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漢王薑母鴨店
李俊育
(提告)
現金4,000元(賠付4,000元,已和解)
113年度偵字第8693號/證人即告訴人李俊育警詢時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8張(見
該案偵卷第4至8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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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月16日13時3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號地下1樓統一超商青埔高門市
張益菁
(提告)
1,700元(賠付1,700元,已和解)
113年度偵字第9666號/證人即告訴人張益菁警詢時之證述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0張(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413號偵卷第13至27頁)。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