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郭惠偵
石正宇律師
被 告 余俊賢
張恩豪
黃郁棠
巫浩文
民族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永有
上列被告余俊賢、張恩豪、黃郁棠、巫浩文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竹交簡字第217號),經原告向被告余俊賢、張恩豪、黃郁棠、巫浩文、民族生命禮儀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