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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 5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林泰燁
被 告 曾忠秋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交簡字第4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