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何麗君
被 告 曾柏翔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Uber Portier Taiwan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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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竹交簡字第557號,即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