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簡字第1205號
被 告 張弘昇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487號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張弘昇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嗣因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
自白全部
犯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調查後,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
撤銷原裁定,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