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簡字第 37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ANG VAN SANG  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HOANG VAN SANG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9行「在臺居留原因消失之部分越南籍人士為求延長離境期限以達其非法居、停留於我國之目的,持偽造航空訂票紀錄」應更正為「在臺居留原因消失之越南籍人士,需持航空訂票紀錄」、第13行「居留效期至110年6月10日止」應更正為「居留效期原至111年1月6日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共同正犯:被告就上開犯行,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越南籍女子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斯時為居留證到期應離境之在台移工,為求續留臺灣,竟持偽造之航班訂位紀錄,向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市服務站行使之,危害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籍人士居留管理之正確性,法治觀念薄弱,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所生損害,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沒收:被告所行使之偽造航班訂位紀錄,既已因行使而交付上開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市服務站承辦人員,已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198號
  被   告 HOANG VAN SANG (越南籍)
            男 32歲(民國80【西元1991】年0                         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竹市○
            ○區○○路○段000巷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越南政府自民國(下同)110年3月22日起採取邊境管制措施,內政部移民署針對在臺聘僱期滿或終止等居留原因消失之外來人口,因國際航班取消無法返國導致逾期居留,應持護照、無飛機航班證明或班機復航訂票證明,至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加蓋限期離境章戳後,限期於30日內離境;惟000年00月下旬越南政府已鬆綁國際航班管制及班機復航,在臺居留原因消失之部分越南籍人士為求延長離境期限以達其非法居、停留於我國之目的,持偽造航空訂票紀錄或航班取消、更改證明至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辦理延期離境。HOANG VAN SANG(中文姓名:黃文亮,下稱黃文亮)於108年7月10日以移工名義入境,受僱於竹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製造業技工,居留效期至110年6月10日止,詎其明知在臺居留原因消失後須依規定出境,為求延長離境期限以達其非法居、停留於我國之目的,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越南籍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000年0月間提供本人護照基本資料及在臺限期離境期限,委託該越南籍女子購買延期離境文件並支付新臺幣(下同)2000元,復由該越南籍女子提供偽造之太平洋航空PACIFICAIRLINES 111年1月24日BL-6663航班訂票紀錄(預訂代碼:BL0000000)予黃文亮,黃文亮於111年1月3日持憑上開文件至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市服務站向櫃檯承辦人員出示並行使之,經承辦人員實質審查後,誤認黃文亮有合法延長離境事由,核蓋章戳准予延長離境期限至111年2月5日止,足生損害於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來人口居、停留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黃文亮警詢、偵查中供述。
(二)偽造之太平洋航空PACIFIC AIRLINES111年1月24日BL-6663航班訂票紀錄(預訂代碼:BL0000000)1份。
(三)內政部移民署新竹市服務站外籍移工專用居留案件申請表及被告護照核蓋章戳准予延長離境期限之影本。
(四)銀火旅行社有限公司111年2月25日銀字第0000000號公文。
二、核被告黃文亮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檢  察  官  張凱絜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詹鈺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