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定翰
被 告 劉欣婷
上列
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法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定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具保人李定翰因被告劉欣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被告劉欣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5,000元,由具保人李定翰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1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被告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768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傳喚到案執行,惟未見被告到案執行,另經同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復函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警依址前往
拘提被告未獲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68號刑事判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18號刑事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7月21日收受
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10月23日寄存
送達執行
傳票之
送達證書、112年10月19日寄存送達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12年11月8日追保函、112年11月9日送達追保函之送達證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助字816號
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
暨照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助字4166號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
可稽。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附卷
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
堪以認定。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
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書雖漏載聲請沒入實收利息部分,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