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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7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素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素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素月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14罪

犯 罪 日 期

00年0月間某日
97年9月5日
99年3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1年度調院偵字第11號
新竹地檢
111年度調院偵字第1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233號
112年度訴字第23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0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233號
112年度訴字第23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4日
112年12月4日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