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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7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光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光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光龍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
致交通危險罪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3日
109年1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速偵字第1034號
新竹地檢
110年度偵緝字第40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原交簡字第96號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10日
112年12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原交簡字第96號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26日
112年12月6日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