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一宏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一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上列受刑人林一宏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