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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9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美貞


選任辯護人  張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393號、113年度偵字第3628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事 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丙○○於民國110年6月7日起至111年5月10日止,擔任鈺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乙○○,址設新竹市○○路0段000號11樓,下稱鈺紳公司)及鈺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甲○○,實際負責人為乙○○,址設新竹市○○路0段000號2樓之2,下稱鈺得公司)之財務主管,掌管鈺得公司設於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鈺紳公司設於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元大銀行大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資料,負責執行鈺紳公司、鈺得公司業務有關之上開帳戶存提現金、匯款、票據收支業務,及維持上開交易有關之會計帳務(包含作為原始憑證之出納、請款放行單或報銷單,與作為記帳憑證之轉帳傳票)之記載,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主辦會計事務人員,亦屬從事業務之人。丙○○自知身兼銀行存款之收支執行與會計帳務,知悉如何規避批核流程,於執行後得以所控會計帳務隱匿,且縱經正規批核流程,鈺紳公司、鈺得公司實際負責人乙○○,於丙○○執行提、存轉帳前,亦未嚴格審核丙○○所製作之出納、請款放行單或報銷單與轉帳傳票內容中支出真實性與金額正確性,即在丙○○所附之上開單據上簽名或蓋章,由丙○○自行或命出納人員持之至相關金融機構執行,且乙○○亦未嚴格複核、追蹤應檢附之原始憑證。又鈺紳公司、鈺得公司無須每月由會計師編制資產負債表,僅於年底由財務主管與會計師共同核對公司內部製作之資產負債表與帳目,除財務主管外,無內部控制稽核究責,丙○○因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會計憑證之犯意,分別接續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一、二所示之行為,自如附表一、二所示帳戶提取款項侵占之,共計侵占鈺紳公司新臺幣(下同)922萬119元,侵占鈺得公司1,115萬2,739元,足生損害於鈺紳公司、鈺得公司及上二公司會計憑證帳務紀錄之正確性。
二、案經鈺紳公司、鈺得公司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調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3628號偵卷第5頁至第16頁、第268頁至第271頁;本院卷第68頁、第91頁、第188頁),核與證人告訴人鈺紳公司之代表人乙○○於調詢及偵查中(3628號偵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111頁至第119頁、第268頁至第271頁;1904號他卷第45頁至第48頁)、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淑娟律師於調詢及偵查中(3628號偵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268頁至第271頁)、證人即鈺紳公司前會計李穰佩於調詢及偵查中(3628號偵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85頁至第95頁;1904號他卷第147頁至第148頁)、證人謝杏娟於調詢及偵查中(3628號偵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68頁至第70頁)、證人即水電工程人員陳達龍於調詢中(1904號他卷第103頁至第104頁)、證人即鈺紳公司財會主管吳靜宜於偵查中(3628號偵卷第17頁至第21頁)、證人即鈺紳公司財會主管沈素惠於偵查中(3628號偵卷第268頁至第271頁)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元大銀行113年1月5日元銀字第1120030295號函所附鈺紳公司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銀行113年1月3日永豐商銀字第1131229704號函暨所附鈺紳公司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112年3月15日元銀字第1120004355號函暨所附被告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鈺得公司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灣銀行埔里分行112年2月8日埔里營密字第11200003741號函暨所附謝杏娟名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112年2月4日彰作管字第1120005220號函暨所附李穰佩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鈺紳公司、鈺得公司之銀行傳票、取款憑條、轉帳傳票、出納、請款放行單或報銷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證人李穰佩提供之苗栗縣地籍異動索引、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履約保證簡訊、證人李穰佩名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台新商業銀行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稽(3628號偵卷第190頁至第197頁、第198頁至第218頁、第219頁至第221頁、第222頁至第234頁、第235頁至第237頁;1904號他卷第56頁至第94頁、第95頁至第98頁、第161頁至第179頁、第205頁至第240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認,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前段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或同條款後段之明知為不實之事實而記入帳冊罪,該罪性質上原即含有業務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而無適用刑法第215條之餘地;次按,刑法上業務侵占罪,係以其所侵占之他人所有物係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且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擅自處分,或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且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4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案發時係擔任鈺紳公司及鈺得公司之會計財務主管,負責執行鈺紳公司、鈺得公司業務有關之上開帳戶存提現金、匯款、票據收支業務,及維持上開交易有關之會計帳務,自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亦屬從事業務之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暨不實事項記入帳冊罪。
 ㈡被告係基於同一業務侵占之目的,於其任職告訴人鈺紳公司及鈺得公司期間,持續侵占告訴人鈺紳公司、鈺得公司財物,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㈢又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附表二各編號所為業務侵占、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之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目的同一,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業務侵占罪
 ㈣審酌被告為鈺紳公司及鈺得公司之會計財務主管,卻未忠實履行受派之職務責任,利用職務之便而為上開業務侵占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犯行,罔顧告訴人鈺紳公司、鈺得公司負責人之信任,侵占告訴人鈺紳公司、鈺得公司財物,造成告訴人鈺紳公司、鈺得公司受有鉅額之財產損失,所為實屬不該,法治觀念實有所偏差,固然被告於本案坦承犯行,並業已和告訴人鈺紳公司、鈺得公司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等情,有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61號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85頁),然而被告前曾任公司會計並利用該職務之便,涉犯業務侵占、詐取財物,並變造偽造有價證券以行使,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19號判決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均緩刑5年確定;復再度任職另家公司財務經理及主辦會計人員時,為業務侵占、詐取財物、行使變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5號判決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1889號判決,就原審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撤銷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等情,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5號刑事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3628號偵卷第249頁至第265頁;本院卷第173頁至第176頁),足證被告素行不佳,其三度利用職務之便不法獲取公司財物,利用公司負責人之信任,將公司之財產納為私有,除使公司財物受損外,本案甚利用證人謝杏娟、李穰佩之金融帳戶,無端牽連使證人謝杏娟、李穰佩受檢警調查,肆意將他人信任作為不法使用,破壞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感,在在顯示其未從前案偵審程序中悔悟,甚不知珍惜緩刑之寬典,其行為惡性實屬非輕,且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承其本案犯行時,因其第二件前案於審理中,擔心帳戶受扣押,遂借用證人謝杏娟之金融帳戶等語(本院卷第188頁),其竟然於前案偵審過程中,仍不知警惕,選擇以相同方式侵占公司財物外,甚為了規避偵查,使用他人帳戶,觀其犯罪手段及所生影響非輕,且被告本案於任職告訴人鈺紳公司、鈺得公司僅近1年間,竟侵占高達2,037萬2,858元,縱然其後業已賠付告訴人鈺紳公司、鈺得公司損失,其所獲利益及犯罪情狀仍屬重大,又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提出欲以公益金爭取從輕量刑等語(本院卷第189頁、第191頁),本院審酌被告業已三度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物,竟仍抱持和解、賠償、繳納公益金等利用金錢即可換取刑責減免之想法,本院實難認其對於自身行為有何真誠悔悟之心,縱然被告坦承犯行,並已賠償告訴人鈺紳公司、鈺得公司損失,仍不應作為過度有利被告量刑之依據,兼衡其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現從事人事管理,已婚育有未成年子女2名,現與小孩同住,家庭經濟狀況普通及被告之子經醫院評估之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103頁至第171頁、第190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侵占告訴人鈺紳公司922萬119元、告訴人鈺得公司1,115萬2,739元部分,雖為其犯罪所得,然被告已和告訴人鈺紳公司、鈺得公司達成調解,並業已賠償完畢等情,經本院說明如上,爰依前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仁、李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鈺紳公司部分
編號
日期
轉出帳戶
轉入帳戶
金額
(新臺幣)
原因
相關證據
1
111年1月25日
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萬6,760元
丙○○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鈺紳科技-110年年終獎金加給」之名目)
1、丙○○之自白
2、鈺紳公司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3、鈺紳公司111年1月24日轉帳傳票、111年1月21日出納報銷單
2
111年2月17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8萬5,367元
丙○○挪用鈺紳公司公款
1、丙○○之自白
2、鈺紳公司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3
111年4月12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丙○○挪用鈺紳公司公款
1、丙○○之自白
2、鈺紳公司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4
111年4月15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9萬9,856元
丙○○挪用鈺紳公司公款
1、丙○○之自白
2、鈺紳公司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5
111年5月10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丙○○挪用鈺紳公司公款(灌水至轉帳傳票上「鈺紳科技-111年第一季績效獎金」之名目)
1、丙○○之自白
2、鈺紳公司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3、鈺紳公司111年5月9日出納放行單、111年3月31日轉帳傳票、111年5月5日請款報銷單、111年第一季獎金明細
6
110年6月15日
元大銀行大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以丙○○為抬頭受款人之支票票號#0000000
158萬324元
取款憑條註記「土地切割」為丙○○捏造之交易事由
1、丙○○之自白
2、鈺紳公司元大銀行大統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取款憑條
7
110年6月18日
以丙○○為抬頭受款人之支票票號#0000000
88萬7,000元
取款憑條註記「土地交易顧問費」為丙○○捏造之交易事由
1、丙○○之自白
2、鈺紳公司元大銀行大統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取款憑條
8
110年8月25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1萬7,715元
匯款申請書註記「政府專案」為丙○○捏造之交易事由
1、丙○○之自白
2、謝幸娟之證述
3、鈺紳公司元大銀行大統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9
110年6月1日
永豐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提領現金
14萬1,561元
丙○○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109年百里和結匯稅費」之名目)
1、丙○○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吳靜宜之證述
4、鈺紳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暨交易指示憑條
5、鈺紳公司110年6月1日轉帳傳票、出納放行單、請款報銷單、現金簽收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
10
110年7月5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1萬5,459元
丙○○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KEEPCO-加工費用」之名目)
1、丙○○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謝幸娟之證述
4、鈺紳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匯款申請單
5、鈺紳公司110年7月5日轉帳傳票、110年6月25日轉帳傳票
11
110年7月5日
丙○○永豐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丙○○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取款暨交易指示憑條上「專案費」之績效獎金名目溢領薪資)
1、丙○○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紳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取款暨交易指示憑條(取款憑條僅記載9萬1,980元,係因已扣除稅金所致)
4、鈺紳公司110年6月25日轉帳傳票、鈺紳公司員工薪資總表、薪資明細表、請款報銷單
12
110年7月26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63萬2,234元+40元匯費
1、丙○○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源芯-設計開發尾款(認列費用化)」之名目)
2、匯款申請單註記「源芯尾款」為丙○○捏造之交易事由
1、丙○○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謝幸娟之證述
4、鈺紳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暨交易指示憑條、新臺幣匯款申請單(代傳票)2紙
5、鈺紳公司110年7月26日轉帳傳票、110年7月21日出納放行單、110年7月20日發票
13
110年6月17日
丙○○指示李穰佩開立以丙○○為抬頭受款人之支票票號#0000000
37萬5,000元
丙○○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源芯-IC設計開發費用」之名目)
1、丙○○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紳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交易憑單
4、鈺紳公司110年6月17日轉帳傳票、110年6月16日請款報銷單
14
110年8月5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2萬5,442元
丙○○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鈺得-代鈺得支付貨款」之名目)
1、丙○○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紳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暨交易指示憑條、交易憑單、台幣匯出匯款交易狀態查詢資料
4、鈺紳公司110年8月5日轉帳傳票、永豐銀行匯出匯款申請單
15
110年8月13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8萬1,245元
1、丙○○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鈺得-代鈺得支付貨款」之名目)
2、新臺幣匯款申請單註記「源芯」為丙○○捏造之交易事由
1、丙○○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紳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4、鈺紳公司110年8月13日轉帳傳票、新臺幣匯款申請單(代傳票)
16
110年8月19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萬2,116元
1、丙○○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鈺得-代付鈺得科技支付貨款」之名目)
2、新臺幣匯款申請單註記「源芯科技」為丙○○捏造之交易事由
1、丙○○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紳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4、鈺紳公司110年8月19日轉帳傳票、新臺幣匯款申請單(代傳票)
共計



922萬119元



附表二:鈺得公司部分
編號
日期
轉出帳戶
轉入帳戶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相關證據
1
110年9月15日
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0萬1,550元
匯款說明「股票」為丙○○捏造之交易事由
1、丙○○之自白
2、謝幸娟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謝幸娟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2
110年9月15日
以李穰佩為抬頭受款人之支票票號#166803
192萬5,000元
丙○○於110年9月17日將左列支票存入李穰佩台新銀行帳戶,用以支付不動產買賣價金
1、丙○○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3
110年10月1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8萬9,015元
丙○○使用謝幸娟帳戶收受款項
1、丙○○之自白
2、謝幸娟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謝幸娟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4
110年10月1日
以李穰佩為抬頭受款人之支票票號#0000000
197萬5,000元
丙○○於110年10月5日將左列支票存入李穰佩台新銀行帳戶,用以支付不動產買賣價金
1、丙○○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5
110年10月7日
陳達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1,124元
丙○○修繕私人不動產內之插座費用
1、丙○○之自白
2、陳達龍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6
110年10月19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8萬5,000元
匯款說明「股票交易」為丙○○捏造之交易事由
1、丙○○之自白
2、謝幸娟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謝幸娟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7
110年10月19日
李穰佩彰化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8萬5,000元
匯款說明「股票交易」為丙○○捏造之交易事由
1、丙○○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李穰佩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8
110年12月3日
丙○○提領現金
1萬4,500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取款憑條上備註NO3公務車)
1、丙○○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取款憑條
9
110年12月3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8萬9,255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丙○○之自白
2、謝幸娟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謝幸娟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0
110年12月28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2萬2,015元
匯款說明「股票交易」為丙○○捏造之交易事由
1、丙○○之自白
2、謝幸娟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謝幸娟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1
110年12月28日
李穰佩彰化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0萬2,015元
匯款說明「股票交易」為丙○○捏造之交易事由,款項用以支付不動產買賣價金
1、丙○○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李穰佩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2
111年1月5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5萬9,013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丙○○之自白
2、謝幸娟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謝幸娟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3
111年1月5日
丙○○提領現金
1萬4,805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蔡榮-110/12蔡總公務車第04期」、「全民健保局-110/12公司補充保費」之名目)
1、丙○○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取款憑條
3、鈺得公司111年1月5日轉帳傳票
14
111年1月20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2,513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鈺得公司-110年未休假獎金」之名目)
1、丙○○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3、鈺得公司111年1月19日轉帳傳票
15
111年1月25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萬6,863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丙○○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16
111年1月28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萬7,762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丙○○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17
111年2月18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1萬4,382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丙○○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18
111年3月4日
丙○○提領現金
14萬5,000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丙○○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取款憑條
19
111年3月4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2萬4,100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鈺得公司110年未休假獎金)
1、丙○○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20
111年3月28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萬4,100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丙○○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21
111年4月1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385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丙○○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22
111年4月1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萬7,200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鈺得科技-百里和人事費用」之名目)
1、丙○○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3、鈺得公司111年4月1日轉帳傳票
23
111年4月15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2萬4,230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丙○○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24
111年5月5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7萬7,912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鈺得科技-補充保費、訓練費用、代收款項」之名目)
1、丙○○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3、鈺得公司111年5月5日轉帳傳票、111年5月2日出納放行單
共計



1,115萬2,7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