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331號
原 告 台灣双羽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駿傑
被 告 彭朝澄
彭新明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8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彭朝澄、彭新明涉嫌偽證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80號審理後,業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
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
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