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462號
原 告 毅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賴美文
李宗林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113年度附民字第462號裁定
原本及
正本有誤,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關於原告之名稱有顯然誤載,惟此等文字疏誤經核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將此等文字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