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7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林志豪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律師
            蘇維國律師
被      告  陳富美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1201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富美被訴妨害自由一案,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