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林佳輝
被 告 江偉恩
部隊地址:新竹縣○○鎮○○○00號(步兵206
旅第二營)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 年1 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庭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黃翊雯
書記官 賴瑩芳
通 譯 鍾佩霖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林佳輝
被 告 江偉恩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萬元,於民國(下同)
114 年4 月15日起至114 年9 月15日止,於每月15日分期
給付壹萬元至原告指定之下列帳戶,如一期未為給付,視
為全部到期。(銀行:台新銀行,分行:新莊分行,銀行
代碼:812 ,帳號:0000-0000000000 號,戶名:林淑卿
。)
二、
兩造其餘請求拋棄,若被告符合
緩刑條件,原告同意給予
被告緩刑之機會,若不符合緩刑要件,原告亦同意法院對
被告從輕量刑。
三、兩造就本件刑事,不得向對造為任何主張,惟原告對其餘
詐騙集團成員之刑、民事請求仍未消滅。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 告 林佳輝
被 告 江偉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賴瑩芳
法 官 黃翊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