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易字第1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ITISANTHANIN SOFIA(中文名:李朔方、泰國籍)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67、1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HITISANTHANIN SOFIA
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
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
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
最重本刑為
拘役或
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
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
偽造、
變造證據或
勾串共犯或
證人之虞者;又審判中
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
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CHITISANTHANIN SOFIA(中文名:李朔方)前因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14年9月16日繫屬於本院,經本院審閱相關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並考量被告為泰國籍之外國人身分,生活重心及主要財產均在國外,另衡以被告前有頻繁入出境之紀錄,暨斟酌本案犯罪情節,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爰自114年10月14日起,
限制出境、出海8月在案。
(二)茲因前揭
限制出境、出海
期間即將屆至,再經
訊問被告之意見,並
審酌本案業於115年4月8日宣判,被告經本院
諭知犯詐欺取財罪而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在案,並就未予
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72萬9,000元
予以宣告沒收、
追徵,本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認
依被告所科處之刑度及犯罪情節,其為規避後續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進行之逃亡可能性甚高,並考量被告為外籍人士,非無逃亡海外之管道,為確保後續之審判或判決確定後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以及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程度等因素,暨考量被告犯罪情節,就目的與手段依
比例原則衡量後,認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
自115年6月14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路逸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