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龍文崢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7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龍文崢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
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平滑鬆肌」應更正為「平滑肌鬆弛」、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答覆聯絡單」應更正為「答復聯絡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罪名:核被告龍文崢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
㈡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過失將含有NITRITE成分之藥物輸入臺灣,損及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
犯後坦認
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自述係供自己使用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數量,及其大學畢業之
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過失輸入之禁藥,依卷內資料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
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
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
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7741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龍文崢本應注意如附表所示含有NITRITE成分之藥物,用於人體具有平滑鬆肌及血管擴張作用,為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應先向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可輸入,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藥事法第22條
所稱禁藥,
詎其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於民國113年2月間某日,以不詳代價,自大陸地區購買如附表所示名稱及數量之藥物(簡易申報單編號:DZ0000000000、主提單號碼:IPZ000000000EX、分提單號碼:0DGSR05063),並於113年2月29日委託不知情之東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東華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下稱臺中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1批,而自大陸地區輸入附表所示之藥品。
嗣於113年3月20日經臺中關人員開箱查驗後,扣案如附表所示標示含有NITRITE之藥品而查獲。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龍文崢於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個案委任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基隆關化驗報告、臺中關通關疑義
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臺中關
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貨物照片等附卷
可佐,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過失輸入禁藥罪嫌。如附表所示含有NITRITE成分之藥物,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禁藥,且係供被告犯本案過失輸入禁藥罪嫌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函送意旨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2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然被告並無相關輸入禁藥之前案,尚難認被告有知悉為禁藥仍
故意輸入之犯意,是函送意旨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王遠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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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UMBLE BEE(大黃蜂;40m1+10ml;液體) | |
| DOPAMINE(多巴胺;40ml+20ml;液體) | |
| RAINBOW BEND(彩虹;40ml+20m1;液體) | |
| BELL BOUND(绑定:40m1+20ml;液體) | |
| 7 HG 2023七星級(黑魅白魅;40m1+20ml;液體) | |
| ARMORED VEHICLES(裝甲炮王;40ml+20ml;液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