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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13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承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承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承霖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雖曾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吳承霖前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4年4月17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表編號2至4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14年4月17日之前,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開情節,認與法並無不合。又本院曾委由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徵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乙節,亦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經考量各罪之罪質、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復權衡受刑人之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37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45日確定,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罰,依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定之應執行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鈞淯  
               
附表:受刑人吳承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5日

拘役2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3年8月7日
113年10月26日

113年10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638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0486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5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68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640號
114年度簡字第3301號
判決日期
114/01/22
114/04/10
114/08/26
確定
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68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640號
114年度簡字第33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4/17
114/05/09
114/09/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33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307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596號
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臺中地院114年度聲字第237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45日確定。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5日



犯罪日期
113年10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字第75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1036號


判決日期
114/09/18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10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10/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4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