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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13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任文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任文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任文全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雖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任文全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4年7月1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表編號2至5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14年7月1日之前,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開情節,認與法並無不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9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確定,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罰,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又本院委由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徵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乙節,亦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爰考量受刑人其中關於各次犯罪之犯罪類型、所侵害之法益,及所犯各罪之罪質、法律目的、受刑人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定其應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鈞淯
   
附表:受刑人任文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3年9月24日
113年11月14日

114年5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823號等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823號等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字第76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319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319號
114年度易字第705號
判決日期
114/04/25
114/04/25
114/07/04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319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319號
114年度易字第7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7/01
114/07/01
114/07/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953號,刑期自114.11.16至115.7.15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224號,刑期自114.7.30至114.11.15(羈押折抵75日)
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新竹地院114年度聲字第9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3年10月6日
113年1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810號等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81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1053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1053號

判決日期
114/09/23
114/09/23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1053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105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10/22
114/10/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346號,刑期自115.7.16至116.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