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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9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弘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錯載部分業經本院更正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3年7月10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手法、相隔時間及侵害法益等一切具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0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執行刑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下稱意願回覆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507號判決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另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受刑人已在意願回覆表表示希望從輕量刑之意見,是認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權利已獲保障,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楊景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妨害秩序
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
萬元
有期徒刑1年
(高院判決附表編號1)
有期徒刑5年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高院判決附表編號2)
犯罪日期
111年4月間至
111年4月22日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17日前某日至112年8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偵緝字第1077號等
新竹地檢112年少連偵字第79號等
新竹地檢112年少連偵字第7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54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540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14日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54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54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0日
114年2月4日
114年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16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45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45號

編號
4
5
6
罪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高院判決附表編號3)
有期徒刑10月
(地院判決附表編號一編號6、被告未上訴)
有期徒刑1年5月
(高院判決附表甲編號1)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7日
112年9月30日
111年12月30日前某時至112年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少連偵字第79號等
新竹地檢112年少連偵字第79號等
新竹地檢112年偵字第1230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540號
113年度訴字第8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507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2月25日
113年7月16日
113年8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540號
113年度訴字第85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71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2月4日
113年8月21日
114年4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45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45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000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高院判決附表甲編號2)
有期徒刑1年1月
(高院判決附表甲編號3)
有期徒刑1年1月
(高院判決附表甲編號4)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30日前某時至112年1月1日
111年12月30日前某時至111年12月30
111年12月30日前某時至112年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偵字第12300號等
新竹地檢112年偵字第12300號等
新竹地檢112年偵字第1230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50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50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507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710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710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71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4月30日
114年4月30日
114年4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000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000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000號

編號
10
罪名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13日至112年1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偵字第17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23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5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2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5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6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