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佾緯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林佾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39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