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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良前犯森林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79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