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嘉瑜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將
假釋中之
受刑人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張嘉瑜前犯
詐欺罪,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4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9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