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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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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2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27號
                   114年度訴字第1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奇烽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114年11月27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刪除。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有誤寫、誤算之情形,如從裁判本身為整體觀察、理解,即可推知裁判之真意,或從卷內證據資料,有客觀、明確之事證足以證明該誤寫、誤算者,係唯一、明確,別無其他解釋或答案時,該誤寫、誤算即屬不影響全案之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誤寫內容,揆諸上開說明,該誤寫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並無影響,自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景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則
附表:
欄位
應刪除之誤寫內容
判決附表二編號1應沒收之物
及「萬圳光數位投資合約書及保密協議」各